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能否行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5 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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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关系确立之后,非监护身份的父母仍然享有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利,此乃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权益。
然而,如果探访人员出现以下任意一种状况,其对子女的探望活动将受到限制乃至暂停:
首先,探望者本人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其次,若探望者身患重大的传染病或是其他可能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
再者,探望者在履行探望义务过程中,实施了对子女造成伤害的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对子女权益构成侵害;
又如,探望者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已经严重恶化,遭至子女明确抵制探望的情形;
最后,在任何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特殊情况下,也应暂停探望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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