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物业出租盈利是不是属于业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9 15:48:54 420 人看过

一、小区的物业出租盈利是不是属于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在小区范围内所获得的经营性收益应由全体业户共同享有。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企业仅仅是对该区域中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负有直接责任,并不拥有私人或独占性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就公共区域的经营性事项而言,全体业主应享有相应的收益权与参与权;而物业公司在扣除必要且合理的运营和管理成本后,其所获取的剩余收益应全部分配给各业主,以保障全体业主的权益不受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的物业费的服务有什么

物业费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

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4、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

5、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施维修养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清洁方面的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2、公共绿化、水景、建筑物的养护和管理。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区的物业出租盈利是不是属于业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n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n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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