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要性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9:25:52 149 人看过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很少出庭,基本是委托普通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应诉,这种情况在我县更为突出,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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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尊重人民群众、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际体现。尽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很多方面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但在行政诉讼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应该平起平坐的。既然行政相对人出庭,具有行政机关代表资格的行政首长也应该出庭,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很好的诠释。在实际诉讼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对法律和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尊重,是对群众利益的一种重视。

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敢于承担责任、塑造良好行政机关形象的客观需要。有权就有责,行政机关在享有一定权力的同时必须相应地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这是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由于主观或是客观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差错甚至作出违法行政行为,发生问题本身其实并不可怕,关键是看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勇于承认错误、敢于承担责任。行政首长出庭,是一个负责任的行政机关的表现,代表的是一个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再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尊重司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类比于一场体育比赛,法院担任的是裁判员的角色,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一样也只能是一名运动员,当然由于身份特殊,行政机关可算作是大腕运动员。但不管怎样,运动员必须尊重裁判员,这是最起码的常识。因此,不管行政职能怎么扩张,行政权力怎么膨胀,接受司法权的审查与制约都是必要的,尊重法院、尊重司法权也是应该的,而行政首长的出庭可以说是体现尊重的一种表现。如若委托律师出庭甚至无人出庭的,只能是对法律尊严的损害,也是对自身形象的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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