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5年9月份的吉林省永吉县,27岁的金哲宏涉嫌一起杀害20岁少女的案件,被警方锁定为杀人嫌犯。经历三次一审、四次被判死缓、两次被发回重审,金哲宏最后被认定故意杀人罪。但他并不认罪,在服刑期间一直申诉喊冤。
在本案中,吉林省高院对金哲宏采用疑罪从无原则。针对金哲宏的有有罪供述无法查证属实,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
我国刑法中的无罪推定是怎样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指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疑罪从无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都有具体规定。在审查起诉中规定,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中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据金哲宏的代表律师介绍,金哲宏被关押23年的期间在侦查过程中遭受了刑讯逼供导致金哲宏变成残疾人,身体状况非常不佳,患有肾病、胃病、糖尿病,无法摆脱双拐独立行走。对此,金哲宏将依照法律进行国家赔偿申请。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金哲宏遭受刑讯逼供导致残疾,涉及刑讯逼供的执法人员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一般情况下犯刑讯逼供罪的,根据具体情节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刑讯逼供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的,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且要从重处罚。
根据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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