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违反支付报酬义务的责任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21 07:39:29 72 人看过

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此处的报酬区别于劳务合同中“报酬”,其不仅仅是对承揽人付出的脑力、体力劳动的回报,还包括材料款、零部件的费用。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质量、数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者相应减少报酬。

定作人违反支付报酬义务的责任承担

(一)定作人支付报酬义务的成立标准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即承揽人要求支付价款的时间是否于合同成立的同时即发生,一般认为,虽然承揽人取得报酬的时间通常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后,但报酬请求权的成立与报酬的实际取得时间并非同一的,权利成立于实现之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至于其成立时间是在工作成果交付之前、交付明或交付后,均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二)支付时间

根据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交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当事人可以事先对合同中对自的该项权利予以约定,如合同中未约定,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确定,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来确定。通常如工作成果不需要交付的,以工作的完成为交付时间;工作成果需要支付的,以工作成果的交付为支付时间。

(三)支付标准

关于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标准,承揽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的标准支付;承揽合同无约定的,按通常的标准支付。所谓通常的标准,可参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但是,承揽合同的价款包括本材料款以及劳动报酬,而定作过程中所用的材料及所付出的劳动是无法精确估算的,因此只有订立合同时基于双方的互信确定合理的价款数额,才能避免今后纠纷的产生。如果当事人对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事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委托有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审计核定的方式来确定。

(四)定作人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

定作人未按承揽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按合同约定向承揽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当事人之间如果仅约定定作人逾期支付报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明确支付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标准,一般认为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根据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指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约定占有定作人的财产,有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根相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①定作人无正当理又不支付价款;②留置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③留置后给予定作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④留置物的价值相应当于承揽人应得的报酬,但该条件针对是留置物为可分物的情形,如不可分则可全部留置。

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即意味着承揽人可以继续占有工作成果,如留置后的2个月履行期限届满,定作人仍未能支付价款,承揽人则可以与定作人协商以定作物作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工作成果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以及实现留置权的的费用。在扣除上述费用后,如仍有剩余则交由定作人,如不足,则定作人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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