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抢夺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1:27 289 人看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三亚刑终字第31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亮,别名王世武,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黎族,初中文化,捕前住三亚市金鸡岭路64-1号B单元402房,无业。2004年3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亮犯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2007)城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亮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亮撤回上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7)城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剑华

审判员李祎

审判员陈永华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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