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1:25:43 79 人看过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实施日期】2004/06/04【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土地、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城市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廉租住房实施工作,向具有城市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并发放《企业登记申请书》,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9日 05: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一)省外公民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二)本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县、市暂住的人员;(三)本省各县、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到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或到由本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管理地区暂住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指导和总量调控的要求,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计委、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计划生育、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暂住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检查等管理工作。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谁带队,谁
    2023-05-29
    301人看过
  •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路政、交通安全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养护、运营、路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分别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和路政管理工作。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公路养护部门应当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做好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高速公路养护应当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养护成本,及时
    2023-12-23
    128人看过
  • 甘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辅助设施的用地。三、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四、农村宅基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五、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六、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选址、定界由乡(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共同负责。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严格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县(区)人民政府土地
    2023-05-27
    452人看过
  • 甘肃省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来说,几乎每天都会接触到工程合同。作为一个公司的管理者,也无可避免的主要熟知各种类型的法规,必须由很强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准确的抓住机遇。甘肃省工程质量管理是这些法规中的一类,故而除工程师外,领导层面的管理者也是需要了解这些法规的。甘肃省工程质量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2024-01-22
    111人看过
  •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纳入国家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由省计委会同省土地管理局和省有关部门下达,但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第六条中方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县、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可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外商投资企
    2023-06-10
    66人看过
  • 甘肃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统筹管理,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公民使用临时工,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临时工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工人。第四条安排招收临时工,应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本省,后外地;就地就近”的原则,严格控制招用农村劳动力。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政府的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粮食,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临时工管理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省级各部门、部属在甘各单位(包括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航空航天部、铁道部等单位)使用临时工,必须根据省、部下达的临时工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劳动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控制数。凭劳动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由银行支付工资,粮食部
    2023-06-10
    490人看过
  • 甘肃省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
    2023-05-04
    228人看过
  • 甘肃省集贸市场基本规范
    发布部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为了使我省集贸市场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省内各类集贸市场。第一章场容场貌第一条有固定场地、地面平整并进行硬化,无积水;有消防、安全设施。全封闭市场室内整洁有序,装修得体,符合要求,无乱搭、乱盖、乱摆的设施。第二条有上、下水设施。有公共厕所。有比较固定的防雨、防晒、售货设施。第三条有场标、界牌,有公共图形标志符号。按商品类别,划行归市。有行业标示牌。第四条摊位柜台排列整齐,商品归类,陈列美观。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五条应有宣传栏等宣传设施,有条件的可设大屏幕显示屏、广播等。第六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内容。表扬文明经商的好人好事,批评曝光违法、违规的不文明经营行为。教育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第七条有条件可将市场管理
    2023-06-07
    484人看过
  • 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取费管理,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房地产经营单位取费及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取费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各种押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第三条建筑取费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分级监督”。建筑取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建筑取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经营性收费及各种押金由省物价部门审批。省级各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审批或调整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第四条省级各部门、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申请设立属行政事业性质的建筑取费项目的文件报告,主送省财政厅,抄送省物价委员会;申请核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报告,
    2023-04-22
    449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则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甘政办发[2007]8号发布日期:2007-1-15执行日期:2007-1-15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一月十五日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完善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决策机制,增强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正确实施《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城
    2023-04-22
    389人看过
  •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徐守盛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设立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
    2022-04-10
    250人看过
  • 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006]97号《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城市低保人员因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其健康水平,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第三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以县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三)保障重点,逐步提高。(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组成:(一)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三)社会捐助资金。(四)医疗保险统
    2023-06-05
    189人看过
  • 甘肃省婚假规定2022
    一、甘肃婚假规定是什么?1、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15天。2、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全国各省婚假、产假、陪产假规定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二、女职工产假有哪些待遇?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
    2023-03-28
    453人看过
  •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救济制度改革,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为保障各地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属地原则”,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初,由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力落实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四条省财政对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按照各地保障任务、保障实绩、财政状况及资金到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采取
    2023-06-09
    11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甘肃省张掖市城管部门在哪个地方处理违章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10
      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城路306号。电话:0936-599203。如果所有者不承认违法处罚,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提起诉讼。如果违反交通规则的当事人不服,应在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队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最新产假规定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0-18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产假为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享受结婚假期30天。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女性享受产假180天的男性享
    • 甘肃省甘肃省张掖市交通违章进行处理在什么地方的车管所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07
      张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城路306号。电话:0936-599203。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在事故发生中发挥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道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道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1)违反各行道规定的;(2)违反转让规定的;(3)违反交通规则的;(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 甘肃省四川省甘肃省瓜州市有陪产假的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17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产假为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享受结婚假期30天。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女性享受产假180天的男性享
    • 甘肃省会城市敦煌怎样计算产假?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17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