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拆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21:45:04 230 人看过

1、处罚决定书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没有签收依然可以对被拆迁人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要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环节需要需要重视。

2、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6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六十天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司法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下才算依法拆除,否则就是违法强拆。最后,建议聘请专业律师维权,最好聘请外省律师。

一、无线电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对于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被处罚人对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该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

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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