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在前两期专题中,就注册申请期内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区别、保护注册申请期内商标的必要性以及我国注册申请期内商标的现状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期将对几种可行的保护方式和读者一同探讨。
我国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时申请人并未取得专利权,但是法律已经赋予其获得报酬权。专利法第三十九条也提到,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使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同时,从专利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专利的公告日虽然在申请日之后,但是,专利权的权利期限却是自申请日起计算,即专利权之效力回溯至申请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了与申请期内商标类似的宽展期内商标的保护内容。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宽展期内提出宽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述有关规定实际上完全可以借鉴解决注册申请期内商标的保护问题。
英国1994年商标法规定,对于未注册商标,不能提起法律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假冒诉讼,同时在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权从商标登记之日起生效,即填写登记申请表时生效。注册商标侵权诉讼在商标登记完成后才可提起。在美国,根据普通法,任何商家或者个人只要在商业活动中采纳并使用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可以获得排他性的商标权。
法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典也规定:商标所有权通过注册取得,商标可以共有形式取得,注册自申请提交之日起10年有效并可以多次续展。
意大利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本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注册而存在。第二款:首次注册自申请提交之日起生效,续展时,自前次注册届满之日起生效。
德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了商标权产生的3种途径,其中第2种为:在商业交往中使用,只要该使用在相关交易圈内取得了信誉,作为商标获得承认。与此同时,德国的不公平竞争法所禁止的具体不公平竞争行为中有涉及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禁止利用他人的声誉,以仿造他人的区别性标记和广告造成混淆,仿效他人的广告素材。这里的区别性标记应理解为包括商标在内的商业标记。
TRIPS协定第二十条规定,在贸易过程中的商标使用,不得因为特殊要求而受到不合理的妨碍。诸如要求与另一商标一起使用;以特殊形式使用;以不利于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方式使用。但是不排除这种要求,即规定在使用识别某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商标时,使用另一商标以区别该企业特殊商品或服务,但是两者没有联系。我们应当注意,这一条所指的“商标”既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商标。那么,可以认为TRIPS协定是禁止未注册商标之间的仿冒的,即以不利于将一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方式使用商标。
从以上对几大法系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及地区性条约的规定分析,对申请注册期内商标的保护一般有几个途径。首先是规定使用即可获得商标权。如英国和美国。这种制度无疑是对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的最全面的保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制度也是最具有实施难度的。因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必须证明自己的在先使用,方能通过诉讼获得法律保护。这一举证责任的负担使得该制度对商标的保护远不如注册制度来得实际有效。
其次是通过赋予商标权追溯力以保护注册申请期内的商标。如法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典、意大利商标法、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班吉协定和欧共体(统一)商标条例等。这种制度注意到申请注册商标能否最终获得核准在申请时仍属未知,因此,对申请期内的权利保护,要待商标注册成功之后,方在溯及地发生效力。此外,还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申请注册期内的商标。如德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克服了上述两种保护方式的弊端,使得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即可获得法律的救济,而且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因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申请注册期内的商标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立法技术和法律实施方面均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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