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
1.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此项权利的结果将直接导致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变化,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加,并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满足。
2.债权人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一种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其本身并不能独立存在,债权人的这一权利与债权一同存续、转移、消灭。
3.债权人代位权是超越债的相对性理论的一项债权人的权利。依照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但近现代各国民事立法及判例,对此已有所突破,债的效力扩张及于第三人,债权具有了对外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的对外效力的典型表现。
4.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际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般抗辩事由,都可直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作用
1.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为全体债权人提供共同的担保,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正当地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确保债务人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会导致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下降,甚至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而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可以确保债务人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
3.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中,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可以平衡两者的利益关系,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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