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阅卷权应予保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1:22:04 76 人看过

我市周汉基律师撰写的《应当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日前分别发表在《中国司法》律师沙龙和《湛江人大》法制探讨上。该文作为中国律师2000年会论文之一,并已作为全国律协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法律修改提案参考材料。

该文指出:刑诉法第36条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司法人员总会将以上条款与刑诉法第150条规定联系起来执行,律师只能查阅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其他的案卷材料律师却无法查阅。

实践中,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目录,往往只有目录而没有证据;证人名单时常只有证人名单而没有证人证言;主要证据几乎只是被告人有罪或罪重证据,而基本没有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有公诉人认为是主要证据才会提供,而大量的无罪或罪轻的重要证据,公诉人总会以不是主要证据为由不予提供。甚至有的主要证据在开庭时突然抛出,使律师措手不及,无法发挥辩护职能。

该文指出:律师之所以遇到这困境,就是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未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周律师认为:这些刑事诉讼制度应予明确或改革。理由有六:

一是与国际准则相抵触。联合国有关文件规定:应确保律师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大多数国家的刑诉法也作同样规定。我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更应成为贯彻这国际准则的典范。

二是不符合刑诉法的立法精神。旧刑诉法允许律师有权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新刑诉法却非然,限制和萎缩律师的阅卷权和先悉权。显然,这是与新刑诉法加强辩护职能,扩大控辩力度,改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

三是不利于律师发挥辩护职能。审判阶段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关键阶段,律师只能通过对案卷材料的研究、分析,发现案件的疑点,从而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如果只让律师查阅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而无法查阅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律师的辩护职能则无法发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维护。

四是局限律师的调查取证。侦查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进行侦查和收集证据,公诉机关以侦查终结的案卷材料作为指控依据,律师的调查权受到诸多限制,只靠阅卷发掘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和线索,并通过这些依据和线索深入调查取证,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如果限制律师的阅卷权,律师则无法有效地调查取证,同样无法发挥辩护职能。

五是倒置了律师与法官的先悉权。新刑诉法改为控辩对抗的庭审方式后,只规定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限制法官的先悉权,其旨在防止法官先入为主不能居中裁判。但这并非针对律师,律师处于与控方平等的辩方地位,更应赋予律师完全的阅卷权和先悉权。

六是未体现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新刑诉法将审判方式从职权主义改为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限定律师只能在法院阅卷,不准到检察院阅卷;当事人主义对律师到法院和检察院阅卷不加限制。刑诉法第36条2款只规定阅卷时间,未规定阅卷地点,根据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律师不但可在法院阅卷,也可到检察院阅卷。如果律师不准到检察院阅卷或者律师无法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实质悖于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5月24日 13: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证人证言相关文章
  • 律师应该先会见还是先阅卷
    在担任代理人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常常首先要进行详细的案卷审查工作,这是为了全面理解案件的关键事实、所涉及到的重要证据以及潜在的法律议题。通过细致的案卷审查之后,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性及其自身具备的深厚专业知识,有权决定是否需要与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以期能够更加深入透彻地掌握案件的诸多细节之处以及当事人的明确需求。这种周密的操作流程对于律师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授权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2024-05-06
    408人看过
  • 律师阅卷笔录范例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时。地点:北京市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由:故意伤害。被告人:周______,男,___岁,______市______县人,一汉族,北京市___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__路___号___楼___房。因故意伤害于___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拘留,______月______日被取保候审。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1.起诉认定的事实“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____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_____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__
    2023-06-06
    317人看过
  • 对刑事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思考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律师的阅卷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阻挠,影响了律师的辩护职能的行使,同时亦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为了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确保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必要对辩护律师阅卷权进行探讨。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上做一些粗浅分析。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现行规定及立法缺陷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文件...。第36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这一条款的规定就是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关于阅卷权的唯一法律根据。从这一根据可以看出,首先,按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
    2023-04-22
    190人看过
  • 律师阅卷是什么阶段
    法律综合知识
    从自人民检察院对审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开始之日起,辩护律师即可有权查阅、摘录以及复制与该案件相关的所有案卷数据资料。在此过程中,阅卷显得尤为关键且具有较高的独特性,是每位律师所应享有的权利之一。具体来说,每一份刑事案件通常可被划分为三大板块:侦查阶段、审查阶段、起诉与审理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在侦查阶段,律师并无权阅读案卷,他们只能通过口头方式向司法机关咨询相关案情信息,而此时,司法机关将有义务告知涉案律师对其提出指控的具体罪名以及正在处理的案件进展情况。当案件真正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律师才能正式获得阅卷的权利。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对其中一部分细节进行详细解释。如侦查期间,若公安机关请求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卷将短暂移交给检察院,此时亦为不可阅卷之时。根据法律条文的严格规定,只有案件步入审查起诉后,律师才得以查阅、复制整套案件资料。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了审判阶段,那么辩护律师需要到法院申请
    2024-04-28
    365人看过
  • 律师阅卷后多久能取保候审
    在仔细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之后,律师通常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权衡是否有必要申请批准取保候审。假如律师判定该案件具备获批取保候审的适宜条件,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法院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于附加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的危害性等等,那么,这位律师便有权向负责处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当司法机构接收到律师递交的申请后,他们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这个审批流程可能需要耗费数天至数周的时间,具体的时长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司法机构的工作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
    2024-05-09
    169人看过
  • 律师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权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15律师在此阶段接触案件材料仅限于侦查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而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实往往笼而统之,鉴定材料仅是证据之一,不能囊括全部案情。律师接触案情狭窄,不能了解掌握控方的主要证据,所以,客观上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相比,存在信息不对称。此时,律师提。供辩护意见的针对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均受到影响,很难提供有效的辩护意见。通常,律师只要认为案件需要起诉,一般不向公诉机关提供辩护意见,待案件移送到法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再发表庭审辩护意见。本次律师法的修订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这是法律赋予律师案件知情权的一个重要突破。这一规定基本上使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
    2023-06-13
    366人看过
  • 不应限制律师的调查权和阅卷权——对《律师法》第30条和31条的修
    一、《律师法》第30条、31条对律师的调查权和阅卷权的限制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律师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1981年4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律师参加诉讼(包括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可以持法律顾问处介绍信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本案案情,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支持。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为便于审查,最高法1994年3月21日在《关于审理刑事
    2023-08-12
    375人看过
  • 律师在阅卷阶段应该做哪些工作
    律师在查阅卷宗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1、尽力了解受案法院和承办法官的品格,力争建立良好的第一职业形象。法院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组成的法人。而无论是法人,还是其中的自然人本人,都会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品格,比如说有些法官热情,有些法官冷漠,有些法官愿意依法同律师交换意见,有些法官则对律师代理抱有成见,有些法官善于听取不同的见解,有些法官则固执己见等等,这是法官的一些个体品格。不同的法院也往往有不同的品格,比如有些法院重视律师的代理意见,有些法院则置律师的代理意见于不顾,有些法院对律师的阅卷安排得很得体,有些法院对律师的接待则很生硬,甚至根本没有阅卷地方。由于存在这些情况,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应设法了解受案法院和承办法官的不同品格,并在了解的基础上力争在阅卷阶段给承办法院及受案法院树立一个良好的职业形象,这也就是通常说的“第一印象”。和法官第一次打交道,不仅应有得体的外在形象,还应注意展示律师的
    2023-02-22
    251人看过
  • 劳动仲裁代理律师阅卷
    劳动仲裁是否需要请律师,是要根据由请人具体的案情来决定。对于争议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清楚的是可以不需要律师,当然,不需要请律师的情况下,你必须要进行多请教、多问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如果对于争议数额较大的、存在争议的,而且又需要调查的,最好是找一个律师帮助,因为毕竟在劳动仲裁也是属于一个法律方面,专业知识的方面是非常专业的一个需求的。一、建议请律师的情况1、复杂的离婚案件,建议找律师如何理性的澄清自己的清白,如何围绕对方的主张,或对方有意收集的证据,合法的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离婚律师可以最大程度保护合法权益。2、法律空白,建议找律师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双方争议的问题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甚至某一类型的离婚案件在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有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就有必要请一名专业的离婚律师参谋了。3、有意调解离婚,建议找律师通过离婚律师的调解,将
    2023-03-11
    147人看过
  • 律师有刑事案件卷宗查阅的权利吗
    一、律师有刑事案件卷宗查阅的权利吗律师有刑事案件卷宗查阅的权利,刑事案件的卷宗是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材料,对卷宗进行查阅对了解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案件当事人是不能查阅卷宗的,但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阅,但是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查阅。二、刑事案件会公开宣判吗?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公开宣判,社会影响较大或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在法庭内公开宣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案件宣判的规定是,“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对于民事案件的宣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公开宣判一般在审判法庭内以开庭的形式进行。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当在审判法庭内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宣判。具备远程视频条件的,可以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宣判。另外,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当以开庭的形式进行宣判。对于宣判的程序,《
    2023-04-24
    358人看过
  •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权是哪一天
    1、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即有权查阅案卷,进行资料的整理。2、《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024-04-23
    242人看过
  • 一般律师刑事阅卷几天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阅卷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仅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而对于律师阅卷时间则无相关时间限制规定。一、批捕后律师可以阅卷么批捕后律师可以阅卷,刑事案件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二、刑事辩护律师最早可以行使阅卷权吗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到检察院阅卷。自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就可以到检察院阅卷。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2023-03-09
    164人看过
  • 律师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阅卷吗
    律师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阅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律师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阅卷吗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
    2022-06-16
    297人看过
  •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从什么时间开始
    1、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2、辩护律师可以复制案卷材料,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摘抄、复制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律师补充: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查阅案卷的有:(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三)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调取的检察机关未移送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
    2023-05-06
    129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证人证言
    相关咨询
    •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1-08-28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交全部案件材料。自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辩护律师阅卷。”根据这一规
    • 刑诉律师何时有权阅卷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05
      辩护人独立地享有阅卷权。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 律师的阅卷权是指哪些方面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9-29
      1、律师阅卷范围的扩大原刑诉法则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只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并非实质性材料,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材料,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视听资料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接触不到,造成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的被动,不利于律师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犯罪
    • 取保候审之前律师阅卷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3
      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
    • 法院有权要求律师阅卷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2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