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11 13:13:44 299 人看过

一、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如下: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工伤认定需要材料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

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可以去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依法再去起诉也是可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n(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n(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n(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n(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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