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政部令第53号
发布日期:2008-12-16
执行日期:2009-2-1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五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第八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为应当移送的案件,凡涉嫌犯罪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责任人员涉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以及其他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报送财政部决定移送机关。
省级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移送案件,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具体情形及移送机关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财政部门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其他机关。
不得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案件移送。
第十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认为需要案件移送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移送建议。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内部有关机构对案件是否移送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处理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案件移送或者不予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的受移送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送受移送机关。
决定不予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记录在案,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并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三)已作出处理处罚的情况以及处理处罚建议;
(四)有关证据;
(五)涉案款物清单;
(六)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时,应当附送案件移送通知书送达回证,并要求被移送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移送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件移送后超过30日尚未收到送达回证的,或者受理后超过90日尚未收到书面处理结果的,财政部门应当制发《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向受移送机关询问移送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对受移送机关不接收或者不予受理的案件,财政部门仍有异议的,应当与受移送机关进行协商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对其他机关移送财政部门处理的案件,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移送机关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移送的案件材料;对予以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9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登记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及时对案件移送情况、处理结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有关汇总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受移送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受移送机关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财政部门配合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违反规定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
217人看过
-
强制医疗案件的检查监督
89人看过
-
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292人看过
-
涉黑案件多久移送检查院
334人看过
-
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法律行为吗
135人看过
-
路政大队有行政监督检查吗
246人看过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多>
-
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监督委员会应否按照审查监督程序移送审查起诉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06这难道是再审案件吗?2000年离现在已非常久远了。大庆应当将镇工业公司及改制后的新设公司、张三一起告上法庭。通常镇工业公司为适格被告,镇工业公司将炼油厂出售,通常是作为资产处置的,那么接盘购买的张三实际上一般是不必为炼油厂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这时候被诉对象应是清理人镇工业公司,但是如果镇工业公司是将炼油厂及相关债权或债务一起打包卖给张三个人的,那么张三就是适格的被告;如果该改制是有批文的,能够说明
-
行政检查法如何规定行政案件的监督和抗诉期限辽宁在线咨询 2024-11-08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的抗诉期限为两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以下诉讼请求: 1. 对于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以及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申请行政许可,而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给予回复,或者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与行政
-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31条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
监察委移送案件的批捕是对什么的监督?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03监察委移送案件的批捕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法律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做出处置,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
-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规定,如何移送案件?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9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