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东莞市**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强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案情
1995年4月11日,上诉人**公司与上诉人**建筑公司?V原东莞市石排镇建筑工程队?W签订《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公司的厂房、宿舍共5幢。同年12月21日,**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土建工程补充合同》。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工程项目。上述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
受东莞市建设委员会质监站的委托,1996年6月18日,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东莞市**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对该工程作了鉴定,认为该工程主体结构存在部分梁板钢筋配筋不足、部分梁柱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质量问题,必须加固补强。1996年10月5日,**公司在土建进度表上确认由**建筑公司承建的大部份工程于同年8月已交付使用。
1996年12月25日,东莞市石排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未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就给该工程颁发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V建验证字第96-029-019号?W.1996年6月10日至1997年3月27日,**公司与**建筑公司进行了多次结算,**公司已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100多万元,尚欠700多万元。
1997年,**建筑公司以**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998年4月2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700多万元及延期付款罚息。**公司上诉。1998年1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1998年12月3日之前,**公司以该工程存在质量等问题向东莞市建设委员会投诉。1998年12月3日,东莞市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工程验收问题的处理决定》,决定:
1.对石排镇监督组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签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建验证字第96-029-019号?W予以废止。
2.由市建委组织有关技术部门对该工程重新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制定补固加强措施,由**镇建筑工程公司或由建设单位另行选定施工单位按照鉴定报告进行加固补强施工。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加固补强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加固补强完成后,由市监督站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重新签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工程结算必须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并报市建委定额站审核。
**建筑公司不服东莞市建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向被上诉人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999年4月2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东府复决?V1999?W1号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认为,**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在其厂房、宿舍工程竣工后,未组织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就使用了该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
而石排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未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违法签发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东莞市建设委员会依法撤销石排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作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公司的建筑工程未经验收而于1996年8月全部交付使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3目“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产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规定,该工程加固补强的责任应由发包方**强力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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