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共同正犯的几个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08:25:56 137 人看过

共同正犯理论是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立法实际,采用形式的客观说来界定共同正犯的概念更为可取。就共同正犯的性质而言,它是介于正犯与共犯之间的中间类型,既有正犯的属性也有共犯的属性。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正犯作不同的分类。其中相互的共同正犯与附加的共同正犯、累积的共同正犯与择一的共同正犯等共同正犯类型,我国学者研究较少,应予重视。关键词:共同正犯概念性质类型共同正犯是按分工分类法所确定的一种共犯类型,是共犯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我国刑法虽未使用共同正犯一词,但理论上一般认为数人共同实施犯罪时,犯罪的性质应由实行犯来决定,因此并不否认共同正犯对于正确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意义。一、共同正犯的概念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1〕(P486)而所谓概念之定义,意为对在什么意义上适用某一特殊用语作出精确的说明”。〔2〕(P90)因而理解概念极为重要的一点即在于在什么意义上”,它表明运用概念的目的、场合不同,其概念对象所界定的外延也不一样,同时概念所涵定的内容也会相应地有区别。共同正犯的概念即是如此。在德日等国,共同正犯是法定的共犯种类,如《德国刑法》第25条(正犯)规定自己实施犯罪,或通过他人实施犯罪的,依正犯论处。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均依正犯论处(共同正犯)。”《日本刑法》第6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皆为正犯”。因此,学者们多根据法条的规定来给共同正犯下定义。不过在具体结论上,有的学者将共同正犯理解为一种犯罪形态,有的学者则理解为一种犯罪人。如山*敬一认为:共同正犯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3〕(P782)野村稔则直接根据《日本刑法》第60条前半段的用语,认为共同正犯是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者”。〔4〕(P396)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是因为中文的犯”字本身具有犯罪人”与犯罪”这两种含义,所以,从文字上看,将正犯理解为犯罪形态或是犯罪人都是可行的。在刑法理论界,对刑法研究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存在争议。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刑法研究的重点是行为,应受处罚的是行为。而近代学派则认为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将研究的重点放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上。〔5〕(P22)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并因此展开了漫长的学派之争。二战以后,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思想占据上风,主观主义的影响力全面减退。但是现代的客观主义已经不再是古典意义上的客观主义,而是吸收了许多主观主义的成分。重视对人的研究,强调刑罚的个别化就是典型的例证。因此,可以说,无论将正犯作为一种犯罪人”进行研究还是作为一种犯罪形态”进行研究都有其重要的意义。但是一旦选定一个研究角度,就应当明确研究对象的含义,而不能将一个词交替的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这直接关系到刑法用语的准确性与严谨性,也关系到研究的意义。事实上,如果考虑到正犯一词不过是明治时代日本学者为了翻译西-洋学说而借用的中国古代术语的话,那么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在德语中,正犯与正犯者是不同的单词。正犯(T?terschaft)指的是犯罪形态,正犯者(T?ter)指的则是人。日本学者山*敬一认为正犯,是指行为人自己充足构成要件要素的场合。换言之,亲自实行刑法分则中记述有‘实行??者’这样的构成要件的人,是正犯者。”〔3〕(P734)这一定义区分了正犯与正犯者,是科学的,笔者亦采用这种观点,区分正犯与正犯者,而将正犯理解为一种犯罪形态。日本学者所下定义比较简洁,但是同样使用实行”一词,学者们对其内容的认识却是差别很大。采用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等不同学说,实行”的内涵与外延都不相同。如果采用形式的客观说,那么只有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才属于实行犯。而如果采用实质的客观说,那么虽然没有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只要对犯罪的实现起了重要作用,那么也属于实行犯。显然两者的结论截然相反。作为定义,虽然要求具有高度概括性,语言简洁明了,但同时也要求能够全面揭示出事物的内涵。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含义模糊,并不足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20: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犯罪未遂几个问题
    法律综合知识
    犯罪中止,需要有五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从犯罪预备到犯罪呈现出结局之前的过程;二是自动性,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三是客观性,就是客观上要有中止的行为。四是有效性,就是没有发生犯罪人希望发生的犯罪结果。五是彻底性,就是彻底的放弃了正在进行的犯罪。《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024-05-03
    459人看过
  • 运用共同诉讼制度几个问题的认识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它是同一诉讼标的或同种类诉讼标的,就相同的诉讼主体进行合并诉讼的制度。诉讼主体之间因与诉讼标的关系不同,而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因诉讼标的权制或义务不可分,必须合并审理与作出同一判决。普通共同诉讼因只是诉讼标的同种类的诉讼,共同诉讼人之间无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虽合并进行审理,但必须分别作出判决。这些是大家一致的看法。但是,在运用共同诉讼制度中,有些问题在认识上却又很不一致。究其原因,仍然是对共同诉讼制度的理解与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的运用问题。怎样认识共同诉讼制度合并诉讼有主体的合并与客体的合并。共同诉讼制度就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制度。因诉讼主体合并的基础不同,而分为不同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基于民事权利或义务的不可分性,而在诉讼上确立的一种相应制度,即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在解决他们与对方当事人之
    2023-06-06
    281人看过
  •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解析
    夫妻单方面债务的,不可以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因为夫妻单方面的债务只是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即使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不会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只会用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如果人民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执行的时候,才会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强制执行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判断。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此时有的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或者按照诉讼的要求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宜。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为债务人,那必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受偿。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如夫妻婚后购买一套房屋,债务人享有50%的份额,债
    2023-07-04
    294人看过
  • 浅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本文将实践中发生的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加以梳理,提出相应的观点,期望对公司决策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作者简介:肖江华(1980—),男,江西吉水人,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天津胜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红(1949—),女,天津人,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法。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和第73条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但仍有几个问题没有明确,需要进一步探讨。1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问题按照公司法规定,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所以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十分重要。一般认为,同等条件即等同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最后确定的交易条件。但这样的确定标准存在显而易见的弊端,有学者已经对此发出了质疑
    2023-06-08
    479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几个问题剖析
    2006年6月1日,我国新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全新引进了国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克服了破产清算组日益凸显的弊端,新《企业破产法》专门单独规定破产管理人。相对于旧法的破产清算组而言,这是立法史上一次跨越性进步。对于新法实施两年来,破产管理人制度也越来越凸现出自身的弊端,因此,如何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显得越来越重要,以便破产管理人学院法律系。【参考文献】[1]王欣新,王斐民.破产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3.[2]安建,吴高盛主编:企业破产法实用教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6.
    2023-06-06
    129人看过
  • 关于对《刑罚目的论》几个问题的浅析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他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都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刑罚目的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劳改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西方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有应*义、预防主义、折衷评议三种学说。应*义主张对于犯罪者,施以复手段。应*义又分为神意应*义、道义应*义、法律应*义三种学说。预防主义又称相对主义或功利主义,有一般预防主义、特殊预防主义和双面预防主义三种学说。折衷主义又称综合主义,即以刑罚的本质为对犯罪的应,同时要求应当实现刑罚诸种目的的学说。我国刑法学者有的主张刑罚的应目的,有的主张刑罚的预防目的,有的主张刑罚目的的是应与预防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折衷主义是可取的。在刑法的立法、司法、执行阶段,对刑罚目的应有所侧重。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他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都胡着直接的指导意义。有些国
    2023-06-12
    461人看过
  • 间接正犯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
    (1)间接正犯概念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个来实行犯罪。从刑法理论上讲,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说的不足以及借鉴主观主义共犯理论所推衍出来的一个范畴。因为按照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只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即使是一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防碍共同犯罪的成立,即所谓的共犯独立性说。(2)间接正犯的显著特征在于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从而区别于直接正犯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瑾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此不应作为共犯论。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3)间接正犯主要类型包括利
    2023-06-11
    196人看过
  • 聚众斗殴犯罪案件审理中几个实践问题的分析
    一、聚众斗殴犯罪案件审理中几个实践问题的分析在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存在几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实践问题。1.对于“聚众”的理解,它不仅是纠集或召集三人以上的行为,更体现了行为人对于斗殴活动的热心态度。这种态度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愿意积极参与并推动斗殴的发生。2.关于聚众斗殴的未遂问题,我们认为斗殴行为一旦实施,即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且严重的损害,行为人一旦着手实施该行为,即构成既遂。二、聚众斗殴中“聚众”释义1.“聚众”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是对聚众斗殴罪规定的构成要素。(1)从字面上理解,“聚”意为纠集、召集,“众”则指三人以上的多数人。在中国古代,就有“三人为众”的说法,因此,“众”应理解为三人以上。(2)聚众斗殴中的“聚众”,指的是纠集或召集三人以上的行为。(3)刑法强调的是众多的人形成一个整体与另一方进行斗殴,因此,聚众中的人数应包括纠集或召集活动的人,这种人通常属于首要分子。2
    2024-03-27
    190人看过
  • 浅析正当防卫若干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假想防卫防卫限度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法》(修订案)对正当防卫作了非常必要的完善和修改,对于鼓励和保护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无疑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及特殊防卫权还存在许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2023-05-31
    354人看过
  • 关于正当防卫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论文摘要新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本文从正当防卫上的成立条件、特殊防卫、不法侵害的界定等几个方面,对正当防卫相关理论及个人见解进行了初步的阐述和探讨。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特殊防卫、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止性、暴力犯罪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非常必要的完善和修改,对于鼓励和保护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无疑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和争议问题,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及特殊防卫
    2023-06-14
    71人看过
  • 关于撰写财务分析报告的几个问题
    财务分析报告(本文主要指内部管理报告)是对企业经营状况、资金运作的综合概括和高度反映。然而要写出一份高质量的财务分析报告并非易事。笔者认为,撰写财务报告以下六点值得注意:一、要清楚明白地知道报告阅读的对象(内部管理报告的阅读对象主要是公司管理者尤其是领导)及报告分析的范围。报告阅读对象不同,报告的写作应因人而异。比如,提供给财务部领导可以专业化一些,而提供给其它部门领导尤其对本专业相当陌生的领导的报告则要力求通俗一些;同时提供给不同层次阅读对象的分析报告,则要求分析人员在写作时准确把握好报告的框架结构和分析层次,以满足不同阅读者的需要。再如,报告分析的范围若是某一部门或二级公司,分析的内容可以稍细、具体一些;而分析的对象若是整个集团公司,则文字的分析要力求精练,不能对所有问题面面俱到,集中性地抓住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即可。二、了解读者对信息的需求,充分领会领导所需要的信息是什么。记得有一次
    2023-04-24
    310人看过
  • 合同违约金的几个问题
    法律综合知识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概念的界定:1、何谓劳动合同违约金?(1)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法的常识,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如果实际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按照法律是否预先明确规定,可将其再细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2)劳动合同违约金:一般地讲,劳动合同违约金是依据法律的明示规定或虽无法律的明示规定但基于自愿原则,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商签劳动合同时协商一致,就违约一方出现相应违约事由应向守约方承担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所作的明确约定。2、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特性:(1)补偿性,即用于弥补劳动合同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2)惩罚性,即为确保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即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
    2011-01-31
    383人看过
  • 第八十二条是否涉及共犯问题的分析
    严重与否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相关法律规定(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同案犯退赃是否及于其他共犯同案犯退赃不及于其他共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可按违法所得总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承担退赔责任超出自己违法所得的共犯人可向其他共犯人追偿。由此可知,同案犯退赃的法律效果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其他共犯。《最高人民法
    2023-07-05
    275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问题摘要: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成效很大。但由于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加上计划经济体制的积弊,给该法的实施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困难。本文结合几个案例加以分析。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装装璜名牌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成效很大。大量的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制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了一种新的公平交易的社会意识。同时,也应看到,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加上四十余年计划经济体制的积弊,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是直接利用旧体制形成的弊端;二是利用因不同法律的交叉而造成的法律适用界限不清,或者索性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利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而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些行为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应当认真研究,妥善解决。本文结合几件案例,分析上述几个问题。一、旧体制的“后遗症”计划体制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国际
    2023-06-08
    17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浅析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1-1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股权归夫妻共有的情形日趋普遍,离婚案件涉及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下简称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事实。由于夫妻共同股权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特殊性,加之当前法律尚缺相应的规范,可供借鉴的判例也不多见,故该股权的分割问题已成为当前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股权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
    • 几个问题有关犯罪未遂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8
      犯罪中止,需要有五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从犯罪预备到犯罪呈现出结局之前的过程; 二是自动性,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三是客观性,就是客观上要有中止的行为。 四是有效性,就是没有发生犯罪人希望发生的犯罪结果。 五是彻底性,就是彻底的放弃了正在进行的犯罪。《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犯罪未遂几个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8
      犯罪中止,需要有五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从犯罪预备到犯罪呈现出结局之前的过程; 二是自动性,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三是客观性,就是客观上要有中止的行为。 四是有效性,就是没有发生犯罪人希望发生的犯罪结果。 五是彻底性,就是彻底的放弃了正在进行的犯罪。《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几个子女共同赡养老人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20
      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年迈父母,年迈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对于多个孩子的家庭,赡养义务应按以下方式承担:1。多个孩子可以在老人的意愿下订立赡养内容协议,孩子在订立赡养协议后按照赡养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对于多子女家庭来说,签订赡养协议将是避免赡养纠纷的一种方式。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后,可以按照赡养协议履行,既满足了多方的意愿,又履行了赡养义务。2、没有约定赡养协议的,多个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
    • 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1-12
      第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已经明文确定了以个人所得数额科处刑罚。 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