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方不签合同后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2 22:22:19 245 人看过

一、中标方不签合同后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废标如何补偿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废标应当根据招标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补偿。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废标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三、中标后被废标怎么办

中标后被废标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答复前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n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n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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