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南明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0 20:27:00 46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条件: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需求;(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条件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按照填表说明详细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原件3份,A4纸打印)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情况的说明?[示范文本下载]

对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人数,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情况等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要求用A4纸)

由申请人提供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

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提供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3份,要求用A4纸)。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教职身份证明由全省性宗教团体提供,个人简历由其本人提供,户籍证明和个人居民身份证明由公安机关提供。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

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提供拟成立的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筹备组成员为宗教教职人员的,应提供全省性宗教团体出具的教职身份证件复印件。

筹备组成员提供本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提供户籍证明、筹备组成员居民身份证,教职身份证明由全省性宗教团体提供。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

必要的资金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用于证明设立宗教活动活动场所的必要资金已筹集(原件1份,复印件2份,要求用A4纸)。

由银行提供资信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6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人需要对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有关情况说明,以证明在该地设立该宗教活动场所是可行的,不会对周边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原件1份,复印件2份,要求用A4纸)

由申请人提供。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袁远连

<!--

-->

5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袁远连

<!--

-->

当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袁远连

10个工作日

1.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3.程序是否合法。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程序。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继成

5个工作日

符合审查步骤环节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1.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袁远连

-->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袁远连

-->

3个工作日

1.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B1区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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