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加大保护民工权益力度
黄松有说,《解释》第二十六条进一步保障了民工权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利于保护民工的合法利益。
明确利息计算时间
从法理上讲,利息应当自欠款发生时起算。但对于按进度付款的建设工程来讲,很难确定欠款发生时间。
黄松有说,《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价款结算不得拖延
拖欠工程款的方法中,发包人故意拖延对结算报告的审核时间最为常见。一般情况下,工程结算时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有的发包人故意拖延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
为了制止这些现象,《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黑白合同只认白
有的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即白合同前后,还就同一工程项目又签订了一份或者多份合同。这些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就成了黑合同。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依据。
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中标合同后,又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黄松有强调,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备案,就不能成为依据。
发包方也要对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有问题,施工者自然要负责任。而按照《解释》,有过错的发包人也难逃其责。
比如,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对以上三种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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