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申请单位具备合法身份的证明;
2、技术资料: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可靠性设计和预测、技术标准、检验方法、研究单位测试报告和使用安全说明;
3、研制3台以上新产品样机(大型及昂贵仪器不少于1台),并属型式批准目录范围。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提交复印件
工商部门、编办。
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执照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品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2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原件;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提交原件及电子版
申请单位自行提供
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执照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品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3
3、企业具备自身制造的样机和以下资料:1、样机外形照片;2、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3、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检验方法)。?
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单位自行提供
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1、样机照片;2、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3、总安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4、使用说明书;
5、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型式评价
-->型式评价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付玉玲、欧琳
<!--
-->
1个工作日
根据申请材料初步判断申请,确定收件与否。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付玉玲、欧琳
<!--
-->
4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素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型式评价)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付玉玲
3个月(整改时间为3个月)
-->
需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写明特殊环节具体实施的标准。
合格或不合格。不通过的需要出具整改通知书,通过的提请告知书告知窗口符合办理条件。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付玉玲、欧琳
4个工作日
根据申请材料清单逐步审核材料的合法性,全部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同意审查意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整改通知。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付玉玲
3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同意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政务大厅,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说明。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付玉玲、欧琳
-->
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载][下载][下载][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下载][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付玉玲、欧琳
-->
5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路5号5栋(凯里行政中心东昇荷香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质监局窗口,市内可乘1路、13路公交车在市政务中心站点下车。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东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3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
法定依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8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
4
法定依据
《省质监局关于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质技监法[2014]116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省质监局2014年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第1项。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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