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不公开审理的年龄依据是以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还是以被审判时的年龄?在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意见分歧很大,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以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来决定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是以被告人被审判时的年龄来决定是否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被告人被审判时的年龄来决定是否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理由是:
首先,以被告人被审判时的年龄来决定是否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是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除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标准是开庭审理时的年龄(即审判时)外,还有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对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少年被告人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少年被告人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此处依然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标准是开庭审理时的年龄。另外还有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第四十二条也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标准是开庭审理时的年龄。
其次,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由此看出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没有作修改,直接照搬过来。所以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第四十二条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标准是开庭审理时的年龄的规定继续有效,而且这两个司法解释现在依然是有效的,所以应当以被告人被审理时的年龄来决定是否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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