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条件: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或所有权发生改变。
条件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工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了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复印件1份
公安部门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2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人防部门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工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了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3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
4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
5
人民防空基本情况登记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韩伟
<!--
-->
当场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韩伟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6807248-->
5个工作日-->
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雄辉、瞿优
2个工作日
所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列明的申请条件。
下列情形的一种:1.所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2.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韩伟
3个工作日
按照审查环节的审查结果做出决定。
下列情形的一种:1.准予同意办理。2.不予同意办理。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韩伟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6807248-->
1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下列证件的一种:1.使用单位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批准文件。2.《不予同意办理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韩伟
-->
2个工作日
送达下列证件的一种:1.使用单位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批准文件。2.《不予同意办理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人防办36号窗口,六盘水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人防办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二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工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了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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