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男生自教工厕所坠楼致伤校方担责一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43:18 180 人看过

一名初二男生从三楼教工厕所坠下致伤,男生父母认为这和学校疏于管理有关,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中学应赔偿原告小朱同学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8万余元。砰地一声闷响,一名男生从三楼坠下。这惊人的一幕,被沿途经过的两位同学发现并及时通知了老师,此时正值午间休息期间,而在三楼一间标有教师专用字样的教工男厕所内,15岁的初二男生小朱从小便池处攀爬到厕所的北面窗台上,摔出窗外坠下,并当即昏迷。校方获悉后,将小朱急送医院抢救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小朱因高坠伤,致双胫骨骨骺粉碎性骨折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及九级伤残。事发当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厕所内装有三个小便池,其中一个小便池安装于窗台之下,该小便池下沿突出,上沿距窗台仅为0.32米,非常便于攀爬;且厕所窗户未置栅栏等防护措施。2010年11月,小朱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4万多元。小朱的父母认为,小便池安装和设置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与小朱坠楼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学校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之间存在过错,据此学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校方认为,其校园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小朱在事发时系初二学生,应当知道教师专用的含义,也应清楚攀爬窗台的危险性和后果,故小便池的安装位置与小朱攀爬窗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校方不存在安全、教育、保护、管理上的过失,事发后校方及时进行救助并垫付医疗费等11000元,故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朱虽系未成年人,但作为一名初二学生,理应对一般危险具有常识判断能力及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预见攀爬窗台行为可能导致坠楼的危险,其主动攀爬窗台的行为与坠楼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小朱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为,校方在小便池安装及窗台设置上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厕所虽标明教师专用,但在禁止学生使用时未采取相应措施,被告学校在安全教育及管理上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50%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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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4日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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