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案看行为人主观过失的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8 23:20:33 62 人看过

案情:被告人顾某,男,甲公司职员。甲公司内有男、女工宿舍楼各一幢,宿舍区内仅有一个茶水炉,茶水炉与女工宿舍楼之间有一条1米多宽的通道,宿舍区内的人员大多经过这条通道取水,且通道内经常有住宿舍人员的子女在这里骑车追逐玩耍。2002年5月的一天,顾某和同事吴某跑步锻炼回来,各拿一塑料面盆前往该茶水炉打开水准备回宿舍洗澡。顾某放了满满一盆开水后,先行离开茶水炉。由于水太烫,将塑料面盆都烫软掉了,顾某的注意力全都集中在面盆上,只能缓步朝前。在行至这条1米多宽的通道中时,迎面遇到骑车追逐的两小孩李某(8岁,本案被害人)和吕某(9岁)。因顾某疏于观察,避让不及,加之李某车速较快,拐入通道时未能按铃,两人发生相撞,顾某盆内开水泼洒到李某身上,造成李大面积烫伤伴休克。李某被烫后,顾某未施任何救助即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系重伤,伤残程度达9级。案发后,顾某赔偿了李某人民币2000元。分歧: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分歧较大的意见:

1、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结合到本案,首先,顾某主观上不存在过失。顾某用塑料面盆打好开水后,根据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其注意义务仅限于控制好手中的塑料面盆,不让开水溢出烫伤自己或他人,顾某已小心翼翼地行走,尽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李某突然骑车拐进通道与之相撞。其次,顾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相撞点是在仅1米多宽的通道中,在这个位置上,顾某无法预见到李某会突然骑车拐进,且未能减速按铃,而与端着满满一盆开水的顾某相撞,顾某当时无法避让,以致盆中的开水大部分泼洒到李某身上。顾某主观上无罪过,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顾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首先,顾某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其主观上具有过失。顾某用敞开的容器打一盆开水,行走在1米多宽的通道中,其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就要求其应当也能够预见到一旦与人相撞,会发生烫伤他人或自己的损害后果。其次,顾某不存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正是由于顾某用敞开的容器打开水,违背了其应当遵守的预见义务,行走在仅1米多宽的通道中,才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骑车拐进两人相撞时其无法避免开水泼洒到李某身上的后果,顾某的行为与李某重伤的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评析:(一)过失犯罪的认定笔者认为,确定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就在于看顾某是否负有构成过失犯罪所要求的预见能力、预见义务,负有何种预见能力、预见义务,其是否有能力履行预见义务,以及是否完全地履行了其预见义务,只有合理地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够科学地认定顾某的行为性质。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所谓“应当预见”,是指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前提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能力,也负有预见义务。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危害结果的能力,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把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综合评判。由于社会上的人都是各个具体的人,每个人的年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文化水平、职业、生活阅历等都不尽相同,因此,各人所具有的认知能力也是各不相同的,但是认知能力也不是抽象地存在着,而是存在于一定的具体的客观外部环境和条件之中,认定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应该以行为人本人的具体能力、水平以及当时的具体条件来判断,而不是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要求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n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4日 16: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从本案看盗窃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2011年7月24日至8月17日间,犯罪嫌疑人宋某共实施了四起盗窃行为:1.7月24日14时许,宋某至本市一家具厂职工集体宿舍,将被害人曲某的TCL手机盗走(经估价值人民币310元)。2.8月14日凌晨4时许,宋某至本市某小区一户人家,采用插片开锁方式入室,将被害人黄某的OPPO手机盗走(经估价值人民币425元)。3.8月15日凌晨3时许,宋某至本市一塑料厂职工集体宿舍,将被害人于某的LG手机盗走(经估价值人民币630元)。4.8月17日凌晨2时许,宋某至本市一家具厂职工集体宿舍,将被害人王某放在床头边正在充电的步步高手机拔掉(经估价值人民币1351元),正欲带着手机离开时被王某发现将其抓获。[分歧意见]在讨论案情时,办案人员对宋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是对宋某盗窃罪的标准认定存在着意见分歧:一是认为宋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716元,符合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二是认为宋某共实施了
    2023-06-11
    59人看过
  • 从此案看公民隐私权的程序保障
    案情:2003年1月4日上午,府谷县公安局政委高某给该县电信局副局长申某打电话,称有人要炸陕京输气管道。为了调查恐怖活动和当地吸毒犯罪情况,公安局需对几部电话进行监听。申某说可以,但要有证明。不久,高某指派王某送去了一张盖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公章的介绍信,介绍信上的监听理由是“调查110报警电话来电情况”。申某看后当即同意对王某指定的电话进行监听。监听3天后,王某通知电信局取消监听,并以“存档”为由要回了介绍信。事后,申某得知被监听的电话分别是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某、公安局长霍某以及前人大常委会主任甄某的办公和住宅电话,于是当即将此事告知了霍某。不久,涉案人员王某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刑事拘留,高某被“双规”。3月17日,高某被免去府谷县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等职务。3月20日,高某被刑事拘留。评析:高某、王某是否受到刑事追究,自有定论,笔者无意在此加以评说,但是从该事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
    2022-11-17
    114人看过
  • 如何认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故意
    一、如何认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故意认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故意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行为人在逃逸时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肇事逃逸怎么赔偿对方肇事逃逸赔偿对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
    2023-12-20
    410人看过
  • 从《今日说法》的一则案例看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一、案情回放2004年8月23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冲动的代价为题,报道了一则入户抢劫的案例,并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作嘉宾点评。为使读者对案情有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也为了分析的需要,特将《今日说法》栏目中涉及到的案件本身的内容整理如下〔1〕:半年前的一天,广东佛山的陈志涛开了一辆货车,从山里的一个养鸭厂买了一车鸭子,准备拉到城里的餐厅里去卖。当他路过一个山庄的停车场倒车的时候,看见旁边有人拦住车头,还有人拍打车门,还有人高喊他撞坏了车棚。陈志涛马上停车,从车上下来。下车后,陈志涛仔细一看,发现车子距离车棚还有3米,根本不可能撞着车棚。但这个山庄的主人却说他就是撞坏了车棚,并要陈志涛赔他1000块钱。陈志涛极不情愿,但因为要赶去做生意,只好掏了1000元钱做赔偿,但是他始终认为自己不应该赔这笔钱。他把鸭子拉进城里,处理好,带着一肚子委屈愤懑回了家。他把他这天的经历告诉手
    2023-04-12
    157人看过
  • 从李*案看工伤认定的困境
    谈起工作,本该上初三的李超眼里流露出一种莫名的恐惧。他从没想过第一次工作时,他的左臂就断了。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在北京给自己做残疾鉴定太难了。今年6月底,学校暑假刚过,他就和一个同村人跑了出去。”我告诉妈妈,我去北京和爸爸玩的时候,他在一个建筑工地工作,“在北京酒仙桥,李彦宏告诉记者。然而,李超到北京后,没有去找父亲,而是直接和乡亲们到北京的一家**公司,准备在这里工作。在这家公司里,李超每天中午12点左右开始工作,直到第二天早上五六点才下班。”车间主任说什么时候完工,什么时候下班,“今年9月16日24:30,悲剧发生了。洗衣机还没完全停止运转,困了一会儿的李超就在去医院的路上把左手放进去,李超没有意识到自己伤得有多严重,但医生的话把他吓死了。他左臂的骨头都断了,需要截肢。在武警总医院第二医院,李超接受了左臂截肢手术。此时,离他16岁生日还有12天。李超的父亲李唐和叔叔听说这个消息后来到这里
    2023-05-07
    437人看过
  • 从本案看无效合同的认定
    【争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未经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由俞和毛签署的矿山转让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无争议。但是,双方均不主张本合同无效。关于如何判决本案,有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余只主张被告违约并要求终止合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还主张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无诉讼或无理由的原则,双方均不主张合同无效,第二种意见是,尽管双方都不主张合同无效,但法院认为合同经审理无效。法院应当行使解释权,通知双方当事人,允许双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不得直接驳回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仍坚持原主张,声称合同有效但不同意变更,而被告也声称合同有效,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向双方行使解释权,并告知双方,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并允许双方变更其索赔。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改变其主张,它不能简单地决定拒绝双方的主张。双方之间的合同首先被裁
    2023-05-07
    213人看过
  • 从客观要件看
    罪刑法定
    危险物品肇事罪要求:具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关于各类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是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须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的环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在不同的环节,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在使用方面,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4]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认定某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首先应查明其是否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没有违章行为不构成犯罪,具
    2023-08-12
    125人看过
  • 军人过失行为的界定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现役军人违反《民法典》下列行为的证据: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军人违反职责罪包括什么特征?军人违反职责罪包括什么特征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条的规定,军事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军人违反职务犯罪有哪些特点:(一)违反国家军事利益的。所谓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应、军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利益。(二)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所谓违反兵役义务,是指违法者不遵守国家有关军事法律、命令、法规规定的具体职责。这类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士兵。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人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军人。第二次世
    2023-07-09
    234人看过
  • 从一起案件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三要素
    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案情]公诉机关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俊,男,农民。2005年8月27日晚7时许,被告人艾*俊因收购柑桔与许*军等人发生矛盾。当晚11时许,双方在电话联系中因言语不合再次发生争执后,艾*俊乘坐其子驾驶的摩托车赶至宜昌市点军区王家坝柑桔打蜡厂,在该厂大门口与受害人刘*华相遇,在争执中艾*俊要刘*华走开,并随手一挥。因地面湿滑、刘*华喝酒过多等原因,刘*华摔倒在地,当即呕吐,耳内出血,后昏迷不醒。随后,被告人艾*俊与他人一起将刘*华送往医院救治,并于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21日,刘*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9月25日,经宜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协会法医鉴定:刘*华系生前身体受到他人外力
    2023-06-03
    400人看过
  •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1、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2、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医疗事故罪根据哪些构成的条件医疗事故罪构成条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而且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2023-04-04
    53人看过
  • 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4-21
    51人看过
  •  失信人如何被认定为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失信人
    该段内容讲述了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在遇到难以自行判断行政处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时,可以寻求当地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信用中国”网站的帮助。但当事人也可以自主查询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如果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难以自行判断行政处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他们可以寻求当地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地市级以上)的帮助,或者使用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信用中国”网站咨询。但一般来说有关规定明确了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当事人可以自主查询。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寻 求 信 用 建 设 部 门 帮 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信用建设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信用管理,维护社会信用秩序。当个人的信用出现问题时,可以寻求信用建设部门的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当个人的信用记录出现污点,如逾期还款、欠款、违规记录等,可能会影响其未来的信用评级和贷款审批结果。在这
    2023-09-01
    98人看过
  • 工伤认定为何如此折腾人
    3年前,宁乡县回龙铺镇准堤庵完全小学教师刘*辉因病去世,其所在学校和家属依法向职能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可是,谁也没想到,为了这个工伤认定,不仅搞了行政复议,还打了4次官司。时至今日,彭家人还是看不到希望。工伤认定为何这么难10月26日,记者来到了宁乡县回龙铺镇袁家河村刘*辉的家,一提起打官司历经的曲折,刘*辉的妻子彭*平又气又急,把不满的矛头对准了宁乡县人社局,指责该局游戏法律,刁难百姓。她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2011年12月31日,刘*辉在学校上班时,突发疾病,前往医院看病后带药回家治疗。第二天晚上,他到学校值班守夜,仍感身体不适,请人代班后回家休息,当晚11时病情加重去世。事后,回龙铺镇中心学校为刘*辉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5月3日,宁乡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彭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宁乡县人民政府撤销了人社局的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11月9日,县人社
    2023-04-29
    215人看过
  • 从央视大火案看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处罚
    【案情回放】徐-威在任央视新址办主任兼**国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擅自决定9日晚在央视新址施工区内燃放烟花,并指派邓*慧等人筹办燃放烟花的相关工作。至间,沙-鹏等人在徐-威的授意下,购买并委托物流公司使用汽车将A级烟花及燃放设备从湖南省运至河北省永清县,存放于只具备C级仓储资质的供销社仓库内,并先后确定、查看燃放地点。在刘*国的指挥下,曾-旭等7人在燃放地点进行烟花摆放、填药、连线、测试等工作。9日,胡*斌按照徐-威的指示通知田*耕及高*寿做好燃放烟花的工作。田*耕、高*寿即分别通知李*义及陈*俊安排消防、保安工作。戴*霄按照邓*慧的指示,为燃放活动布置准备工作。9日20时许,王*荣在徐-威授意下,点火启动了烟花燃放活动。该烟花燃放造成重大火灾,致1名消防队员死亡、8人受伤,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21333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1.6亿多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威等
    2012-05-29
    46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8-02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 主观方面来看诈骗罪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29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欺诈骗取大量公私财产。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一些犯罪活动中,虽然他们也使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他们侵犯的对象不是或不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 主观失信行为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0-03
      1、失信行为有以下六类: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 行为人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与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7
      主观的故意需要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
    • 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8
      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如造成轻伤,不构成本罪2过失行为与重伤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致人伤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遇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重伤结果。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