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假释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4 00:32:43 244 人看过

适用条件:

一、时间条件:

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二、实质条件:

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

三、对象条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假释

法律后果: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发现新的犯罪或违反假释相关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

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

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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