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双方举证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50:33 188 人看过

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在行政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中分别增加了规定,明确了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义务。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如何举证没有作出规定。有关专家指出,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如没有关于举证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

专家表示,特别是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因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由监管机关提供证据。

修正案草案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对举证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更加成熟

2009年6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汤某泉委员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比一审稿有很大的进步,很具体,规定也更加明确,更好地维护了我国公民的权利,特别是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比如修改后的文本第34条,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原来只是支付医疗费,现在提到了护理费;对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原来只是支付医疗费,现在加了护理费、生活自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对于致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都体现了人身权利受损后、功能产生障碍后的特殊保障。

何某晖委员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非常好,吸纳了许多常委委员的意见,突出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有许多亮点。赔偿的门槛降低了,范围扩大了,标准提高了,操作性更强了。因此我赞成这个修改稿。

任某东委员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在2008年10月15日审议以后,起草人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在赔偿范围的设定、赔偿程序的设计以及赔偿的方式和标准问题上,总的讲更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国家赔偿,草案基本趋于成熟,

侯义某委员说,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在二次审议稿中对原稿进行了21处重要修改,使得该修正案草案更加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更加明晰,有了很大改进。

吴某灵委员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已经经过两次审议,我也看了各类人员的意见,二次审议稿接受了很多意见,我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基本上可以了。

达某力汗马米汗委员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这次是二审,常委会五次会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应该说进一步成熟了,

白某富委员说,非常赞成修正国家赔偿法,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有重大的意义。草案经过多次修改,也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

程某培委员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一审,认真吸纳了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相对更为成熟。

丛某委员说,国家赔偿法经过修改以后,改得很不错,更具有操作性。

陈某喜委员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修改文本又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对这些修改我表示赞成。

邹某委员说,国家赔偿法二次修订后,增加规定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提高了可操作性。

朱某新委员说,关于国家赔偿法,这一稿基本上是不错的,充分吸取了大家的意见,是比较成熟的。

姜某长委员说,现在的二次审议稿我个人认为总体是不错的,所修改的内容基本赞成。

孙某华(全国人大代表)说,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正案草案我认为进展很大,其中关于完善归责原则,扩大羁押赔偿范围,设立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等条款,都是针对实践中最突出、最迫切问题规定的。对全面解决赔偿难的问题意义重大。

李某蓉(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认为原来的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执行,原来很少有请求人能很顺利地得到国家赔偿。现在的草案对原来赔偿法执行的规则和原则进行了修订,当事人在羁押期间,如果发生死亡的情况,举证责任倒置,以及赔偿款的支付办法,规定由财政机关进行支付,还取消了原来的确认制度,这几个变化,我认为是国家赔偿法这次修改中的亮点。

李某霖(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谈谈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的看法和意见。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无到有,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侵犯、造成损害的要进行赔偿,在过去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现在有了这部法,是件好事,是一个公平的做法。这部法实施十多年以来,因为规定的局限性,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实施效果不好。民间认为这部法是实施比较差的法律,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个人认为这些意见需要注意。这一次进行修改,体现了国家重视民间意见,也体现了对实施效果不好的情况进行修正。一审以后收集了大量的意见,并且进行了修改,二审稿出来效果是不错的。尤其是对精神造成伤害的问题,原来我看条文非常软弱无力地规定赔礼道歉,现在有了精神抚慰金,这确实是一大进步,也使广大公民更有信心。同时,我认为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毕竟这是民告官。民告官不容易,普通公民以前不敢告官,这个问题确实值得重视,不然整个法修改以后实行期间还是会出现问题,要看看广大公民、广大市民、广大人民懂不懂、敢不敢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条文中对程序方面增加了公正、公平方面的条款,告诉大家怎样操作,这确实很好。假如真的出现被侵犯、被侵害造成伤害的情况,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还是要多做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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