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directorsandofficersliabbilityinsrance,简称D
一、D
各国法律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具体条文会有些差异,但一般都包括:谨慎经营、忠于公司与股东、对雇员负责、向有权知情的人及时如实披露重要信息等。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职业活动,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工作中因自身能力、经验有限或其它一些客观原因而难免会出现过失行为(wrongflact)。具体表现为,言行误导、信息披露失真、处理雇佣问题有欠公平、经营决策不当等。这些行为无疑会给其所供职的组织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如导致公司股票市值下降,错失投资机会,或因伤害第三方利益等都有可能引发的针对个人和组织的索赔。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对于最终由谁来承担这样的索赔争议很大。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董事和高级职员应承担损失,无权从所在组织获得补偿。理由是各类组织机构都没有义务为其支付赔偿金。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各类组织,尤其是赢利性企业中的作用逐渐显现,他们的利益也愈发受到重视,一些公司开始通过内部协议建立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补偿机制。但由于单个企业财力有限,且风险集中,补偿范围较小,条件也很苛刻,往往仅局限于他们因执行组织负责人的意图(有时包括误解负责人的意图)而造成的损失。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自主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在补偿之列,这就远远不能满足其合理的补偿要求。进入20世纪以来,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与约束越来越严,第三方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出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也越来越充分(注:如1934年美国颁布《证券交易法》(SEA),建立了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这就促使在企业之外建立一种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责任的保障机制变得非常迫切,于是D
作为职业责任保险之一,D
比较典型的“过失行为”是指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或集团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一切实际或企图实施的错误言行、误导言行、疏忽遗漏与违约行为;或者仅因为他们是董事和高级职员对某故事的发生而负有赔偿责任。(注:DonaldS.Malecki,
1986、CommercialLiabilityRiskManagementandInsrance.CPCU,I:386.)目前,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因职业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提出的索赔诉讼名目繁多,按照索赔主体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引伸诉讼(derivativesits),这类诉讼由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提出;另一种是非引伸诉讼(nonderivativesits),这类诉讼由公司的竞争者、债权人、雇员、政府机构和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提出。
标准Dreimbrsement)。如果公司在保险公司之前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供了补偿,这一部分合同即生效,保险公司将对公司再进行补偿。当公司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供的补偿不足额时,保险公司须把赔偿金分别支付给个人与公司。总之,被保险人或公司不应从D
D
各大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管理的便利,对D
有的保险公司则依据投保人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来划分,诸如把公司上市、雇佣事务等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任从标准Dexectiveliabilityrisk),然后按照被保险人的行为性质分为标准Dorfidelitygaranteepolicy)等险种。
与其他险种相比,DAnnalReport2000.)
近年来,安然(Enron)与连锁巨人Kmart等大企业的破产导致的索赔案给美国国际集团等主要承保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估计2002年,全美D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制度
(一)D
D
1.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D
1992年,据美国Wyatt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1983-1991年共有318家企业被索赔673起(近10年这一数字又有大幅增长),而且资产规模大的公司、金融企业和公用事业企业被索赔的概率则更高。一些特殊的经济活动,如兼并收购招致索赔诉讼的概率更高达2/3.(注:李潇,《职业责任保险研究》,债权》只是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与义务及违反这些责任与义务应受的处罚与应负担的赔偿做了基本规定,且大都局限于董事和高级职员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一般并不在标准D
我国法律制度暂时还不完善,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在开展D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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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辉李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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