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经典死刑辩护案例
一、案件
被告人叶xx,男,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县人。
2000年8月下旬,被告人叶xx与女友马某从都江堰返回县的途中,与邱某发生纠纷,邱X找崔出面与叶xx协商未果,其间崔被叶xx殴打后,崔便四处找叶xx,蓄意报复,后双方相约到该县一河坝处决斗。同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叶xx组织社会人员禹、夏、杜等30多人携带自制火药枪、土地雷、钢管、西瓜刀等凶器来到河坝。崔也带30多人,乘出租车10辆带上砍刀、钢管等凶器马上赶到。整个现场烟雾弥漫,夹杂着土地雷爆炸声,近一小时的砍斗后,双方分别乘出租车逃离,村民途经河坝发现有人死亡,遂报警。经公安勘验,被害人崔颈部、颅骨被砍伤,手臂被打断,后背脊柱、有一钝一锐伤,肺破破裂大失血,系当场休克死亡。案发后,叶xx潜逃,一年后被县公安抓获,经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故意杀人,于2001年7月10日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据《刑诉法》第20条之规定,于同月31日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xx非法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后果极其严重。于2001年11月12日以犯故意杀人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思路
叶xx之母委托著名律师冯明超为其子辩护。辩护人经过认真阅卷,分析案情,凭借自己深厚精湛的刑法专业知识,大胆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思路:起诉书定性不准,叶xx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虽然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一律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一种客观归罪的错误作法,与刑法所规定的主客观一致相矛盾。即: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其主观案件还必须要符合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才能按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就本案而言,叶xx虽组织30多人与被害人崔的30多人相约械斗,其主观并不剥夺他人生命,且无证据证明叶xx在现场参与斗殴。因此,起诉书对叶xx犯罪行为定不准,应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欧罪。
三、判决
2001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理此案,辩护人结合证据,阐述自己的论点,据理力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xx只是组织他人参与斗殴,并未直接致死被害人崔X,其行为仅构成聚众斗殴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叶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评析
辩护人对本案的辩护思路清晰,很好地运用刑法专业知识,解决刑事司法中的疑难问题,彰显辩护人对刑法的精通。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是正确的。
(本案辩护人:冯明超律师联系:028-88057681,13088086906)
编写:周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3年6月7日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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