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责任如何约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2 00:05:53 480 人看过

一、一般保证责任如何约定

在民法典框架下,一般保证责任的约定主要依赖于保证合同的明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含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2.第六百八十六条进一步指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保证方式,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默认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清晰、明确地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详细列明保证的范围、期限等关键内容。

二、一般保证责任内容

一般保证责任的核心内容在于其补充性。

1.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的义务。

2.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同,一般保证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并不与主债务人构成连带债务。

3.保证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这一责任内容确保了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能够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

三、一般与连带保证比较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的义务;而连带责任保证则要求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向任何一方求偿。

2.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债务关系,一般保证人则无此责任;一般保证人履行债务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

3.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则享有此权利,可在债权人要求履行保证义务时提出抗辩。

4.约定与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般保证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5.担保力度与负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有利,但保证人的负担较重;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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