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提出拍摄文物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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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团体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项目名称及目的,拍摄内容,拍摄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51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
拟拍摄考古发掘现场所在地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请示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包含拟同意拍摄考古发掘现场意见。加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格的单位需要拍摄文物,要根据所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等级,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3
管理使用单位(个人)、考古发掘单位同意拍摄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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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加盖管理使用单位(个人)、考古发掘单位公章。
管理使用单位(个人)、考古发掘单位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境外机构和团体需要拍摄正在进行的考古发掘现场,需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
4
具体拍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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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内容包括:拍摄原由、拍摄目的、拍摄用途、拍摄起止时间、拍摄对象、拍摄范围、参与人数、具体内容、设备设施等。以上内容中人员信息包括:拍摄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所属国家或地区、入境证件类型号码和有效日期、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拍摄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的相关材料,以及拍摄清单、脚本(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申请人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格的单位需要拍摄文物,要根据所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等级,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1.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2.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5
文物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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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管理使用单位(个人)、考古发掘单位、境外拍摄机构和团体三方共同签订的保证文物安全防护措施协议。公章齐全。
管理使用单位(个人)、考古发掘单位、境外拍摄机构和团体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确需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内景拍摄者,须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经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签订《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内景保护文物责任书》。
6
避免文物损坏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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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申请拍摄的境外机构和团体及其委托的摄制单位拍摄考古发掘现场避免文物损坏承诺书。公章齐全。
境外机构和团体及其委托的摄制单位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提出拍摄文物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梁瑜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6997-->
5-->
5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梁瑜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79-->
20-->
当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曾婷、唐云雯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83-->
15个工作日
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拍摄考古发掘现场的要求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韩豫黔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6997-->
5个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梁瑜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批准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梁瑜
-->
2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批准文件;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厅窗口B058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文物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51项[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51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
法定依据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考古发掘现场原则上不得拍摄。国内新闻单位因新闻采访需要拍摄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应得到主持发掘单位的同意。但制作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应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境外机构和团体需要拍摄正在进行的考古发掘现场,需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发掘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3
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1项[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1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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