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行政处罚了还要赔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30 03:47:28 123 人看过

行政处罚了还要进行赔偿吗

[案情简介]2014年9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镇吴某经营的自选超市内发现5瓶献礼版**贡酒,经鉴定,均属假冒**贡酒公司已注册的“**贡”牌献礼版**贡酒。该酒是吴某从同村一位老太太手中购得,共购进8瓶,每瓶60元,案发时已销售3瓶,销售价是每瓶80元。据此,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未销售的侵权白酒5瓶,罚款5000元。今年5月,**贡酒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案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某提出:他确实不知道购进的是假酒,但又没法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另外,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为何还要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呢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告为**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法理解析]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攫取不义之财,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黑手伸向城郊、乡镇,而当地的一些小商贩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蝇头小利稀里糊涂触犯了法律,结果损失惨重,后悔不已。

本案中,对被告吴某提出他确实不知道购进的是假酒而卖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呢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也就是说,非法销售行为的构成,并不以销售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际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除非行为人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不论是否“明知、应知”,均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吴某没法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既然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为何法院还要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呢我们知道,民法、行政法各自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对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人,即使追究了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所以,本案原告**贡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虽然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原告仍然可以以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数额的确定,根据《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所以,法院根据本案所涉商品的价值、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本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支出费用4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n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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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5日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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