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拆了我的房?胜诉判决告诉你“花落谁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8 15:38:08 430 人看过

贵州郭先生最近很郁闷

房子被拆却不知道是谁拆的?

办事处说:县政府组织强拆的

县政府说:是公路局强拆的

公路局说:我没有拆

街道办事处和综合执法局说:我们都没有拆

于是.........

案子移送中院,中院把公路局、综合执法局、街道办、县政府等行政机关都叫到一起,开了个座谈会,总算找到了强行拆除房子的人,原来“花落街道办事处”。

通过开庭审理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确认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这让郭先生心上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案例介绍

2019年3月7日,原告收到贵州省某高速公路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以原告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原告自行拆除自己的房屋,否则将要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3月30日,原告的房子遭遇强拆,原告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认为是高速公路局实施的强制拆除,驳回原告申请。因为拆除时,原告报警,公安机关并不作为,原告向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认定是街道办事处和综合执法局实施了强拆行为,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遂于2019年6月18日,街道办事处和综合执法局为被告直接提起了行政诉讼,结果二被告均不承认其有强拆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其诉讼请求又变更为县人民政府,结果又“杀回马枪”,2019年9月2日又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击鼓传花何时了?”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xx迅速抓住这个机会,主动出击,在第一时间联系了一下中院法官,不能再以“击鼓传花”的形式,这次必须要有个定论,中院采取了王律师主张,将公路局、综合执法局、街道办、县政府等行政机关以座谈会的形式召集到一起,终于明确了被告为街道办事处。

在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王xx认为,征收过程中,未达成协议,且未经法定程序,涉案建筑物就被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越权行为,严重违法。

法院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未授权街道办事处具有拆除行政相对人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职权。本案中,针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也未书面委托被告拆除原告涉案建筑物,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本案被告拆除原告涉案建筑物的行为超越职权,原告代理意见予以采纳,应判决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判决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涉案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晏清律师提醒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如果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会严重影响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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