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不可罚与吸收犯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19 21:08:24 325 人看过

一、事后不可罚与吸收犯区别

事后不可罚与吸收犯区别在于过程有所不同。具体言之,吸收犯的前后两罪往往具有必然伴随的关系,但事后不可罚则不具有这一特征。例如,盗窃财物后继续私藏、持有该财物的,只成立盗窃罪一罪,系吸收犯(盗窃罪吸收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盗窃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虽然也只是成立盗窃罪一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或共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这种情况在我国大体上属于吸收犯。

二、吸收犯的构成特征

吸收犯的构成特征是:

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欠缺牵连意图或连续意图。

4.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牵连犯跟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跟吸收犯的区别在于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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