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18:42:57 377 人看过

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一)刑事被害人,即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被害人。

(二)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及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没有和被害人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可以主张的权利。如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抢救被害人支付的费用及劳务可以要求被告人支付。

(四)在必要时,将第三人作为原告人参加诉讼。被害人在寻求损害赔偿的时候应该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责任人。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的直接承担者。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哪些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无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的单位;保险公司;人民检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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