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遭到侵害的行为有哪些
财产权遭到侵害的行为有: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上述行政行为并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害的,行政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强迫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义务或行政决定,或为了达到某种行政法目的而采取的各类强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强制措施均应依法使用,如因违法而对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并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害的,行政主体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害财产权该怎么办
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获得救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可以进行自助救济;若故意损害财产数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可以通过到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来获得救济。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侵犯财产的赔偿标准
1.财产被损坏,灭失或拍卖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除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之外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金钱;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金钱。
2.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应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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