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顾问律师】女白领怀孕单位停交社保并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0 09:35:59 387 人看过

案情简介

小蔡大学毕业不久到一家服装企业应聘外贸业务员,劳动合同里赫然写着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如果违背,企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工作人员还表示,企业规章里也有相同的规定,而且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去年,小蔡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她向公司办理了请假手续,提前回家养胎。谁知,待孩子出生,回单位报销相关费用的时候,小蔡却发现早在产前4个月,单位已经对她停缴社保,单方面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合同。小蔡遂向市总工会进行投诉。市总工会委派王露莺来帮助小蔡讨说法。当时,单位方面很强硬,坚持说是小蔡违反劳动合同在先,拒绝调解。

办案思路及心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企业的规章制度,虽然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因违反法律,也是无效的。女职工常被用人单位五种方式隐形侵权。

1、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负担生育成本,明确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2、用人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要交违约金或解聘;或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怀孕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降低她们的收入,迫使职工本人提出辞职;

4、不考虑孕妇、产妇的特殊情况,继续保持较高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以不轻易同意产检请假等方式迫其辞职;

5、一些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仍从事接触各种辐射、有毒物质、高空危险作业,长期超负荷工作而导致流产。

裁判结果

最后,单位和小蔡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支付小蔡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病假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2000元。另外,与小蔡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n(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n(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n(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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