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与出租车相撞,乘客受伤,责任未定,各自承担50%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0:54:13 222 人看过

公共汽车与出租车相撞,造成公交乘客温女士在车厢内受伤,由于不能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令公交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各承担温女士50%的医疗费。

2006年1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友谊宾馆东门北侧断口,温女士乘坐的公交车由北向南行驶,出租车刘某驾驶的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大客车左前角与出租车右前侧接触,造成温女士在车厢内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在现场报警且未保护现场,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叙述也不一致,交通管理局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来温女士到北京市海淀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温女士右胫腓骨骨折,伤残赔偿指数为10%.2007年4月法院关于温女士的前期损失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出租车公司与公交公司对事故中造成温女士的身体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温女士不承担责任,温女士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2008年7月,温女士做了第二次手术即行右胫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休假一个月,并再次提起诉讼。出租车公司经法院司法专邮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结果被退回,退回的理由为拒收,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视为已经送达。法院缺席判决公交公司和出租车各负担一半。判决后出租车公司以程序不合法及温女士的损失应当由公交公司全部承担为由,请求一中院二审改判。

一中院认为,出租车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关于第一次手术的费用,法院的生效判决已认定出租车公司与公交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本案是解决温女士二次手术的损害赔偿问题,故仍应由出租车公司与公交公司各负担50%。

出租车、公共汽车等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可以绕行?

承运人运输时都要按照一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承运人首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承运人应当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不得无故绕行。例如铁路承运人要将旅客从北京运到上海,那么进行运输的通常运输路线应当是经过京沪线到达上海,如果承运人将旅客经过京广线运到广州,然后再从广州运到上海,铁路承运人就是故意绕行。出租车、公共汽车等运输工具故意绕行的,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拒付因为绕行而多出的运费,可以向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司机或其所在的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但有些情况下,承运人进行合理的绕行是准许的,不按违约处理。这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由于运输合同中列明的一些具体的事由出现而发生的绕行。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现风暴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可以绕行。二、符合法律规定的绕行。例如海商法规定,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三、运输中遇到危险,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可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而进行绕行。即使这种危险是承运人没有做到谨慎处理使运输工具处于适运的状态所致,这种绕行也是合理的。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运人不能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而合理绕行。例如海船在航行中遇到了风暴,不得不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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