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终本和终结的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3 07:38:39 337 人看过

一、执行案件终本和终结的什么区别

执行终本和终结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适用终结执行有十三种情形。根据民诉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终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终结执行为民诉法二百五十七条所确立,终本为民诉解释五百一十九条所创设。在使用时,”终本“二字有固定的涵义,特指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而”终结执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义,两者使用时不要相混淆;

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

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

二、法院执行终结时间为多久

一般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是六个月,应当在六个月之内执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民事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执行终结的情形如下: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7.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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