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保险资源相当丰富,需求还有很大潜力可挖掘,供给同样需要增加,无所谓“保险泡沫”。保险产品和银行产品的根本区别是保险产品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我国投资型产品都具有不确定性,所以都是保险产品,购买这些保单的保费自然应该算作保费收入。保险从纯保障走向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不断衍生新功能,既是产品创新的需要,又是制度创新的必要,这是必须肯定的发展方向,不能因为新型产品发展出现一些问题就矫枉过正地全盘否定。但目前寿险公司业务结构不尽合理,存在分红险等产品中投资功能和保障功能的比重失调、产品期限超短期化倾向以及趸缴与期缴保费比重失调等问题。这种业务结构主导的增长模式有可能酿成现金流严重不足的流动性危机,值得业内关注。
一、“保险泡沫”何来?
泡沫这个词在近些年来已经被广泛使用,频繁见诸报端,什么“股市泡沫”、“房地产泡沫”等等,最近有人又提出“保险泡沫”。经济学中所借用“泡沫”_词,一般是说﹁个经济部门或很多部门生产的产品供求脱节,特别是供大于求,使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不能实现的那部分价值虽然也可以用货币计量,可能被计入GDP,但价值不能实现的那部分就是“虚”的,就是“气泡”,如果这种“泡”太多,大量“聚集”就会产生了“泡沫”,造成“虚假繁荣”。显然,这种“泡沫”对经济是有破坏性的,不仅仅是经济统计数字不真实,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就会造成某个生产部门或多个部门的危机。某些亚洲国家在1997年以前就出现过这种“虚假繁荣”,GDP、GNP增长速度很高,人均GDP、GNP也比较高。但是国民经济中一些部门(如房地产、股市),“聚集的小泡”太多,加上国际大“炒家”的恶意炒作,最终导致资金链的大面积断裂,引发了金融危机。
有学者称,我国保险业近年的发展也有泡沫,而且泡沫数量相当惊人,有40%之巨。这种论断值得分析和推敲。目前,我国保险业中的供求关系还看不出有什么脱节,保险价格也未有虚高的问题,保险业持续以30%以上的增长速度高速发展,保险公司实实在在收集了保险费,不断积累起越来越多的保险基金。保险资产到目前已达11000多亿元。即便如此,从各种分析来看我国的保险密度仍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是相对较低的,我国居民的储蓄余额相当大,2004年前半年已经达到近12万亿元,对保险的购买力是毋庸置疑的,问题是适应居民需要的保险产品还不够多。就是说我国保险资源相当丰富,需求还有很大潜力可挖掘。我国的保险供给不是太多了过剩了,而是需要增加。另一方面,外国保险资本、金融资本和其他产业资本、国内的各种产业资本都看中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强烈希望投资保险产业。适应这种发展态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近几年履行人世承诺,批准一大批外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最近又新批了18家中资保险公司,增加了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以适应保险发展的需要。显然,“保险泡沫”论是站不住脚的。
二、保险产品中的“投资”、“储蓄”部分不是“泡沫”
“保险泡沫”论者没有定义什么是“保险泡沫”,但从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似乎是指近年在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中,投资型和分红型保险产品所收保费在寿险公司的保费总收人中所占比例太大,或者说投资型保险产品和分红型保险产品,太偏重投资和储蓄功能而保障功能不足。认为投资和储蓄功能不能算保险,而是属于“泡沫”,应当“挤出去”。此观点持有者还引用某些不同于我国统计口径的其他国家保险现状作论据。
上述论断有两个误区:其一,投资型、分红型保险产品从原本来说都是“舶来品”,都曾经是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创新产品,如今它是世界发展的潮流,在不少国家这类产品所收保费在寿险公司的总保险费收人中的比例是持续上升的,有的国家仅投资型产品保费的比例就超过了60%.尽管有的国家对于投资连结型产品不叫保险产品,但大多数国家都是将这类产品中的投资账户或储蓄账户部分算作保险费收入,并没有将这类产品计入保费要“打折”或者把“投资”、“储蓄”部分当作“泡沫”挤出去。因为无论投资连结产品还是分红型产品都具有风险保障和养老保障的功能。保险产品和银行产品的根本区别是保险产品具有不确定性,而银行产品都是确定性产品。这是我国台湾省的一个界定。这种界定是有意义的。目前我国任何投连产品或分红产品都具有不确定性,所以都是保险产品,购买这些保单的保费毫无疑问是保险费。至于这类保险产品中所谓“保障”的份额的大小,并不是区分保险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本质要素。
其二,不同国家对于保险业的统计口径并不一样,与有没有“泡沫”没有关系。至于寿险产品如何统计并没有什么统一的所谓“国际惯例”。有的国家将养老险、个人年金等产品在统计时另列项目,只是为了监管的方便或者本国的统计惯例,并不表明这些国家是将投资类、分红类保险产品产生的保费当作什么“虚假”保费,或“泡沫”。如果说投资型或分红型寿险产品中的储蓄保费是“泡沫”的话,传统型生存寿险产品的保费中大部分也是储蓄保费,也该属于“泡沫”,如果这样推论,无论中外寿险公司其大部分保费都应届于“泡沫”了。这显然不是事实。可见,“保险泡沫”论者所作定义及其某些依据是站不住脚的。
三、分红等投资型产品本身不容否定
“保险泡沫”论者进一步认为挤出保险业“泡沫”的途径只能是让保险业回归保障,让保险业回归主业,即不是看中保险的投资收益,而是转向注重投保收益。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分红险等投资型险种本身。其实这是一个如何看待保险业的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的问题,涉及一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方面,保险从纯保障走向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不断衍生新功能,既是产品创新的需要,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的需要,这是必须肯定的发展方向,不能因为新型产品发展出现一些问题就矫枉过正地全盘否定。
保险产品与任何其他有形产品一样,要适应市场,适应消费需求,必须不断创新,才有生命力。我们以手机为例,手机最初的基本的功能是打电话,但是现在手机衍生出一系列的新功能,摄影、文字、图像传输、上网、甚至用来进行银行无线结算等,而这些衍生功能正是消费者追求的热点,没有人认为手机新的卖点是泡沫。如果现在要求手机回归到打电话的单一功能,是非常可笑的。同样,投资型分红型理财寿险产品,都是在传统寿险产品基础上的创新,是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衍生出新的功能,这是市场的需求。市场需求是多元化的,丰富多彩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在美国诞生就是因为具有固定预定利率的传统寿险产品,无法有效对付通货膨胀对保险金给付的侵蚀。而投资型寿险产品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发现从趋势来看,股市指数与物价指数是正相关的。所以,这种新产品问世之后,很快赢得了消费者。如果当时不创新,寿险的发展就面临危机。在我国投资型产品的问世和受到欢迎,同样是在低预定利率的传统寿险产品缺乏吸引力,和保险公司需要对巨大利差损风险进行有效分散的背景下出现的,直到现在,仍有不少消费者对其有购买兴趣。这就是市场,这就是需求,没有什么对与错的判断,与“泡沫”毫不相干。保险产品无论寿险还是产险都还会进一步创新,与银行产品、证券产品结合,一定会出现具有更多功能的更加方便消费者的产品。记得有一位朋友介绍过台湾保险,2002,(5)。
[4]朱俊生。发达地区寿险市场的公司发展战略[J].中国商业保险,2004,(5)。
[5]朱俊生。警惕寿险业流动性风险[N].中国保险报,2004—07—07.
[6]朱俊生,庹国柱。追问寿险业流动性风险产生的根源[N].中国保险报,2004-07—15.
[7]朱俊生。中国人寿增速缘何趋缓——解读中国人寿2003年度年报[N].国际金融报,2004—06—02.
[8]朱俊生。分红保险怎么了[J].中国保险,2003,(6)。
[9]朱俊生。反思分红险危机[N].国际金融报,2003—03—05.
庹国柱朱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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