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怎么定,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1 02:50:08 427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怎么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海关处理的案件、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告合法。

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二)被告合法。

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

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三)起诉的理由合法。

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四)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实行4级的级别管理,其中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行政案件;

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n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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