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属于行政责任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31 22:32:36 427 人看过

一、贪污属于行政责任么

贪污不属于行政责任,承担的是纪律处分责任和刑事责任,由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调查。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行政责任是什么意思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包括部分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特征是:

(1)其主体是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

(2)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的方式和内容,是追究行政责任的根据。行政责任是对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救济。根据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补救性行政责任,是指行政违法主体对因其行政违法而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补救的责任方式。惩罚性行政责任,是指行政违法主体因其行政违法而必须接受惩罚的责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管制拘役属于行政责任吗

管制拘役不属于行政责任,都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中的一种主刑,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而拘役就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事处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n(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n(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n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n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n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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