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产纠纷管辖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8 23:08:25 302 人看过

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上,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需要我们予以关注:

首先,如果合同各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条款,那么根据该仲裁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效力,可能会使人民法院失去对此案件的管辖权,此时,应当依照约定将此案提交给相应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

其次,若涉案房屋属于商品房范畴,且合同双方通过共同的意志表达方式,达成了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那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约定的人民法院取得对此案的管辖权,但是这一约定必须符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要求;

再者,如果涉案房屋同样是商品房,而合同双方并未就管辖权作出任何约定,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最后,如果涉案房屋属于政策性住房,并且该案件涉及到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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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5日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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