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由谁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5 10:55:59 321 人看过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由谁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由作出的法院执行。同时,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也应当协助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有哪些要求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三、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会造成被申请人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还会导致家庭遭受伤害;情况严重的,有些被申请人存在骚扰、跟踪等情形,人身保护令能够避免被骚扰、跟踪、无关接触,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促进家庭和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n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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