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货物运输合同规则
危险货物运输合同规则如下:
1、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3、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因此,应制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4、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地点,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企业新建、扩建时,危险货物应做到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尽量避免长距离运输。凡跨铁路局运输危险性较大的货物,事先须经铁道部同意,必要时还需进行安全运输的科学论证。
5、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造具备通风、报警、消防、防爆、避雷、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的库房。
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解决。对运量小和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车站,铁路局应采取“关、停、并、转”的做法,实行集中办理,并积极考虑发展集装箱运输。各铁路局必须在分局管内适当地点设置货车洗刷所。
6、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加强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都要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救护队,定期进行消防和救护演习,提高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7、危险货物专办站内经常接触危险货物的作业人员,及其它车站危险货物仓库的专职货运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待遇按劳动部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处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等)。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保管,并训练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防静电功能,平时应保持清洁。作业工作服等防护用品用后必须集中清洗,不得穿戴回家。经常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站和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并要妥善保管,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8、经由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除军运、国际联运、水陆联运等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9、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具有较大危险性;
Ⅱ类包装--具有中等危险性;
Ⅲ类包装--具有较小危险性;
10、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和内包装应按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危险货物包装表的规定确定包装方法,同时还需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装材料的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容器与所装货物不得发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
(2)充装液体危险货物,容器应至少留有5%的空隙。
(3)液体危险货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对可产生有害蒸气及易潮解或遇酸雾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应做到气密封口。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和杂质、水分进入,排出的气体不致造成危险或污染。其它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严密不漏。
(4)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5)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得沾附所装物质和其它有害物质。
11、危险货物包装,需做包装性能试验。试验方法、要求和合格标准,可比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方法办理。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金属桶、金属罐、塑料桶、塑料罐及钢塑复合桶,每桶(罐)每次使用前都必须做气密试验。
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要件是什么
货物运输合同也属于合同,法律对此没有例外规定,因此其要件适用于合同的一般要件,合同纠纷要件如下:
1、有违约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2、有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
3、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4、存在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货物运输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没有确定下来的事项尽量先不要签订合同。
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签订了应税合同即产生了印花税纳税义务,而不论合同是否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印花税多缴不退不抵。
2、对于不确定的合同金额不要过分高估。
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合同金额确定的,如果合同金额大于实际结算金额,一般情况下,多缴的印花税不退不抵。
3、不同类型的经济事项尽量分开签订合同。
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目前印花税仅对条例中税目税率表中正列举的应税合同的签订行为缴纳印花税,不属于列举范围内的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适用不同税率事项的金额千万不要混淆。
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按各自的税率分别计算印花税,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5、购销合同签订时价格和税金要分开记载。
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所载明的“购销金额”,根据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议解读中明确表示,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如果分别注明的,按照不包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若没有分别注明的,则需要以价税合计数为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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