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及现状
从目前来看,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综合性体系在我国却并没有全国统一、规范的制度,各地模式迥然不同,现存主流的模式大致可以约略分为以下三种:
1.三方调解型。这种模式以山西省为代表。山西省于2008年11月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区域试点,通过《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区域性的行政文件界定了医疗责任保险在二级乙等及该等级以上一共5类参保医疗机构的赔偿限额。该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当发生医患纠纷或医疗事故时,可以通过其下设的第三方——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有关行政法规的框架之下扮演“老娘舅”①的角色进行免费、专业、及时的医患纠纷调解,其调解成功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的高水平上,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同时,力求在最短时间内将医患纠纷“冷却降温”、及时转向院外,以避免矛盾、冲突进一步地升级、恶化。目前苏州的和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也是类似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这种调解机构的纷纷兴起亦是我国医责险发展历程中的一个折射点。
2.联保创新型。这种模式以上海(SH)为代表。上海市政府于2002年探寻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医责险模式,截止至2013年8月,上海参保的500余家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在这10年间累计提交13464件医患纠纷案件,总共涉及到大约人民币3.3亿元的赔款额②,由此可见,该模式在上海的探索实施化解了相当一部分的医患间纠纷。不仅如此,联保机制在上海也从酝酿中适时推出——所谓“联保”,顾名思义即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挑选三家左右资金雄厚、有口皆碑的保险公司,抱团取暖组成该险种的联合共保体,通过这几家优秀大型保险公司的强强联手来力图克服目前大环境下医院投保意愿低、保障效果不显著的问题,进阶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直观感受;而所谓的“创新”,上海已积极试点一部分新型综合医责险产品中,其中更是包括了健康体检机构、护工服务机构等五类主险产品,通过大胆创新实实在在地从源头上杜绝了“医闹”,有效地与传统医责险渠道形成互为补充的态势。
3.强制投保型。这种模式以南京市为代表。南京市于2009年将辖区内的13个区县统统纳入到医疗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之中,其中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公立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强制投保,初步形成了医疗责任保险基本框架。此外积极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私人诊所、私人医院投保该险种;这种强制投保的模式优势在于依据大数法则①,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纠纷案件发生数以及涉案金额灵活地调整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就不会因为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增加相应的经济负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且在往后的年度中,还会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即专业保险经纪公司)对医疗事故多发的医疗机构作出客观的监测与评估,通过保险费率的变动调整对医疗事故高发的医疗机构实施一定的“惩治”,从而形成一定的约束力,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制衡机制。该模式有点类似于交强险,都具有强制性的色彩,如今也受到了诸多专家学者的认同,全国人大代表黄*峰、王*成等均提交书面建议和议案呼吁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是什么
《民法典》专门在第七章用了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如果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机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如果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不能进行举证,法院将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不再倒置,需要患者一方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对于患者一方来说不利了呢?事实上正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有利于患者一方进行维权。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的方式无非就是提交由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至于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主动权在于医疗机构,患者一方不能进行干涉,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进行鉴定,将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使是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其中还有很多技巧,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技巧,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从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只要能够完成证明的目的,法院也无权进行干涉,患者一方更无权干涉,事实上,患者一方是被动的。通过这几年的司法实践,医疗机构已经不再惧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民法典》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看对于医疗机构有利,实则不然: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病历资料,患者一方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义务赋予了患者一方,同时对于如何申请鉴定的权利也赋予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这种权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比如:患者一方只提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而不对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进行鉴定。这样只要鉴定结论得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至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则留给法院进行裁量。相应的,由于医疗机构不需要主动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利用申请鉴定的技巧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
所以说,《民法典》的规定表面上看对医疗机构有利实则对患者一方有利,关键是是否会利用申请鉴定的技巧。
-
医疗过错责任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419人看过
-
我国发生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87人看过
-
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责任有哪些?医疗事故责任险的内容
99人看过
-
医院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如何分摊责任
151人看过
-
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前景分析
185人看过
-
山东力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
137人看过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
互联网医疗在我国的发展?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1互联网医疗,代表了医疗行业新的发展方向,有利于解决中国医疗资源不平衡和人们日益增加的健康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卫生部积极引导和支持的医疗发展模式。 10月18日,互联网医疗领域发生了两件大事。滴滴医生横空出生,同一天,春雨医生“被黑”,两家提供医生服务业务的公司自然的被联系在一起。 10月18、19日两天,由阿里健康、名医主刀、滴滴出行三方合作推出了免费送医上门活动。打开滴滴出行APP后,在顺风车
-
医疗事故发生的诉讼过程中怎样确认责任香港在线咨询 2023-02-1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
-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如何归责,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范围有哪些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6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
-
发生医疗事故,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的程序是怎样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先申请事故鉴定,后确定赔偿。以下程序供参考: 委托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
-
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如何认定,医疗事故中责任程度怎么划分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8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的认定: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 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