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词句的打印错误或表述或计算错误,不影响整个判决书的基本内容的,可以由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进行补正。如果事实的认定错误或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就必须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重新审判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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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被告人被控告的行为并不存在或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作的书面决定,称为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格式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基本相同。其结构,也是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而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的内容和写法上有自己的特点。
事实和理由: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无罪的情况不同,对事实的叙述方法也不同。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冤案性质的,即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没有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点,然后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剖白,从而明确肯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
(2)属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性质的,要写明控告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的情况和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
(3)属于被告人行为是错误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虽然具备了法定的罪状特征,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和严重程度,不认为是犯罪等等。对于这些情况,可先叙述经法院查明的被告人的错误或者违法的事实,然后依照法律,着重论述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4)属于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性质的,可先简要叙述案情,然后着重写明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和证据,最后引用刑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有关条款的规定,阐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5)属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性质的,应从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全面具体地作出分析论证,说明其行为确实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范围,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有关款项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事实部分的叙写方法,可以逐条写明控告要点,然后用查证的事实、证据一一予以否定。有些案情简单的,可以不分项叙写。属于冤案性质的,重点写澄清之后的事实,理由不必多讲,因为事实写清即不言自明;属于检察院确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出控告,认为被告人犯了罪,而法院不认为是犯罪情况的,法院在写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理由时,应提出充分理由或找出有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来反驳,做到有理有据。
判决结果:写“被告人×××无罪”。应该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清白无辜,而是有严重错误,或者被告人嫌疑很大,由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都应当宣告无罪。不能在宣告无罪的同时,再附加些希望从宽处刑等画蛇添足的语言;也不能既不说是构成犯罪,又不愿承认其无罪,判决结果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所有这些写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尾部: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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