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
我国在人民法院体系中设立专门人民法院,它们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样,共同承担国家的审判职责。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我国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人员任免
我国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人员任免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该法规定了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与人员任免程序,明确了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架构和人员构成。
首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其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其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其他副院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还规定了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明确了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程序。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我国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人员任免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我国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人员任免提供了法律依据。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特定的组织、特定的案件和特定的约束,其产生及人员任免也存在一定的特殊规定。这些规定为我国专门人民法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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