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示范文本下载]
1.本材料规范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供办事指南。2.本材料不需要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工商部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机关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2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3.本材料原件1份。
工商部门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3.本材料原件1份。
工商部门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示范文本下载]
本材料原件1份。
相关部门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5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1.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2.本材料原件1份,按范本要求提交。
工商部门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1.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2.本材料原件1份,按范本要求提交,
工商部门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7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示范文本下载]
1.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2.本材料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
验资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1.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2.本材料原件1份。
会计事务所(审计机构)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验资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9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示范文本下载]
1.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2.本材料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10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1.《住所登记表》原件1份。2.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
《住所登记表》来源工商部门,其他材料申请人自备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杰
<!--
-->
当场收件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杰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12-->
5日-->
当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杰、罗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12-->
3个工作日
核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提出初步意见,准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周立新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12-->
2个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杰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12-->
10日-->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制证:《营业执照》。2.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登记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杰
-->
1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营业执照》。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登记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B026、B027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贵州省工商局及市州(贵安新区)级工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法定依据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机关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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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从事黄酒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20从事绍兴黄酒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 (二)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四)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虚标酒龄、冒用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风险提示: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法律责任: 1、由市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