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行纪人可以行使拍卖权
行纪人在行使拍卖权时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若干条件。
1.首先,行纪人需取得行纪货物的占有权或行使留置权,这是进行拍卖的前提。
2.其次,必须给予委托人一个履行债务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确保委托人有足够时间履行义务。
3.在拍卖过程中,行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侵害委托人利益,保障交易的公正性。
4.拍卖完成后,行纪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但是超出合理费用和报酬的部分应返还给委托人,以确保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行纪人的定价权与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在执行委托卖出或买入任务时,应严格依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
1.如果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价格买入,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差额应返还给委托人,且该交易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反之,如果行纪人以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入,可要求增加报酬,但这种额外利益原则上属于委托人,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
3.行纪人若违反了委托人的特别指示,委托人有权拒绝承认交易,并要求行纪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行纪人自买自卖的法律风险
1.在自买自卖行为中,行纪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未经委托人允许,不能变更委托人定的价格。
2.如果行纪人违反了这一原则,即便交易结果对委托人有利,委托人仍然有权拒绝承认交易,并可追究行纪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n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n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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