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的判刑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02 00:18:38 418 人看过

一、对人民法院的判刑不服,应该如何处理对于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若您对其持有异议,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辩护,分别是:

首先,如果您本人或您代表他人作为被告人、自诉人,那么您以及您的法定代理人(父亲/母亲、配偶、子女等)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都拥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同时,倘若您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近亲属,而且得到了被告人的明确同意,同样可以提出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类上诉,相关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均需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内提出申请。

其次,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而言,你们也具有类似的上诉权。

具体而言,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若存在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争议,你们有权对此部分提出上诉。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有异议,那么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你们有权请求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

同样的,在这五日内,人民检察院也需要就此问题作出是否进行抗诉的决定并给予申请人明确回复。

关于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即为最终判决,自宣判之日起即刻生效。

然而,如果您对此结果仍存疑虑,仍然可以向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在此过程中你无须担心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会因此而受影响。

如果经过法院审查后决定再次审理,将依法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原来的判决。

当事人若申请再次审理,应在判决、裁定已生效之后的两年之内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申诉能成功吗若认为赔偿请求者或赔偿义务机构对于赔偿委员会所作的裁决确实存在错误之处,那么当事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这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持不同意见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被告、自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享有对此类一审判决进行上诉的权利,上诉期为五个工作日。同时,被告的律师或者近亲在得到其允许的情况下,也具备此项权利。对于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同样具备在五个工作日内就相关争议事项提起上诉的资格。而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言,他们则拥有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程序为最终审判程序,然而申诉并不构成阻断原判决执行的理由。倘若申诉成功并获得再审机会,那么原判决将会暂时中止执行。另外,申诉必须于判决生效后两年之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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