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宅基地建房平方限额标准:
1、陕西:
城郊不超过133m2/户;川地、原地不超过200m2/户;山地、丘陵地区不超过267m2/户。
2、甘肃:
相关标准不具体,但规定村民建房要根据镇村规划进行。
3、青海:
城郊不超过200m2/户;水地不超过250m2/户,旱地不超过300m2/户,非耕地宅基地面积350m2/户;牧区固定居民点最高不超过450宅m2/户。
4、宁夏:
水浇地不超过270m2/户;平川旱作耕地不超过400m2/户;山坡地不超过540m2/户。
5、新疆:
人均耕地0.6亩以下的不超过200m2/户;人均耕地在0.6亩--1亩之间的不超过300m2/户;人均耕地在1亩—1.5亩之间的不超过400m2/户;人均耕地在1.5亩—2亩之间的不超过500m2/户;人均耕地在2亩—5亩之间的不超过600m2/户;人均耕地5亩以上的不超过800m2/户。
6、河北:
农用地不超过200m2/户;建设用地和空地不超过233m2/户。
7、山西:
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不超过133m2/户;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平川不超过200m2/户;山区薄地不超过266m2/户。
8、内蒙古:
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9、北京:
近郊和远郊人多地少的农村不超过0.25亩;其他地区不超过0.3亩。其中,1982年前确定的宅基地,高于此标准的,每户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0.4亩。
10、天津:
有条件的地区统一规划建设;无条件的地区,依照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划定宅基地面积。其中,人均耕地面积在667m2以下的,不超过167m2/户;人均耕地面积在667m2以上的,不超过200m2/户。
11、四川: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按照20—30m2/人的标准修建,户人数超过4人的按4人计算。
12、贵州:
城郊、坝子地区不超过130m2/户;丘陵地区不超过170m2/户;山区、牧区不超过200m2/户。
13、云南:
农村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超过30m2,且不超过150m2/户。
14、重庆:
市辖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20—25m2/人,其他区县辖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户算3人,4人户算4人,5人以上户算5人,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15、西藏:
占用耕地的,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禁止用耕地作宅基地。确无荒地的,可搬迁解决;人均耕地1.5亩--3亩之间的不超过300m2/户;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不超过350m2/户;
占用其他农用地的,4人及4人以下的户不超过350m2/户;4人以上的户不超过400m2/户;
占用荒地的,4人以下的户不超过400m2/户;4人以上的户不超过500m2/户。
16、辽宁:
按村人均耕地算:
1亩以下的,4人以下的户不超过200m2/户;5人以上的户不超过270m2/户;
1亩--2亩之间的,4人以下的户不超过200m2/户;5人以上的户不超过270m2/户;
2亩以上的村,4人以下的户不超过300m2;5人以上的户不超过400m2。
17、吉林:
农业户口宅基地面积230m2/户;市区辖乡镇的规划区、工业区农户住宅用地270m2;
18、黑龙江:
农村宅基地,不超过350m2/户;城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宅基地,不超过250m2/户。
19、江苏:
城郊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不超过135m2/户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不超过200m2/户。
20、浙江:
大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m2,使用非耕地的不超过140m2。大、中、小户的划分和建房用地的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另外,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21、海南:
平原地区不超过60m2/户;丘陵地区不超过120m2/户;山区不超过150m2/户;人多地少地区和城郊不超过50m2/户。
22、广西:
使用耕地的,不超过22m2/人,8人以上的户不超过160m2/户;使用非耕地的,不超过30m2/人,8人以上的户不超过250m2/户。
23、江西:
占用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超过180m2/户;占用耕地的,不超过120m2/户;占用荒山、荒坡的,不超过240m2/户。
24、河南:
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m2以下的平原不超过134m2/户;人均耕地667m2以上的平原,不超过167m2/户;山区、丘陵区不超过200m2/户,占用耕地同上。
25、湖北:
大中城市内宅基地面积不超过80m2,其他城镇内不超过100m2。
26、湖南:
山地、丘陵不超过230m2,湖区、平原不超过200m2,城郊不超过16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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